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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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