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上海市临港 地 区 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为 进一步满足人才居住多样化需求, 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 临港 创新创业, 结合临港实际,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原则 1、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 )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实行 总量 调控 。 2、 申请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未曾 购买过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 在 临港 地区 无产权住房 , 累计租赁 临港地区人才公寓不满 3 年, 且个人 通过 经 临港管委会 认定的 代理 租赁 机构 在 临港 主城 区 自行租房 。 3
2、、 采取先租赁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每次审批补贴时间为一年 ,按月度发放。申请人实际 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补贴。 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人才租房补贴 补贴时限 与 人才公寓 租期 累计不超过 3 年。 4、人才租房补贴 实行 “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 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方补贴。 5、坚持按人才业绩与贡献实施分类 管理 ,注重市场主体对人才的评价权。 二、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单位范围,且满足以下 个人条件之一 的申请人 ,2 可享受 人才 租房补贴: (一)单位范围 1、 符合 临港地区 产业 发展导向,且 工商注册地、 生产 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
3、临港的企业; 2、 临港 地区 重点支持的 工程技术 (研究 )中心 、 研发中心、技术交换中心、 数据信息 中心 等智能制造 服务机构 ; 3、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的总部经济, 航运、贸易营运中心、结算中心 ,以及金融 、会计、法律 等生产性服务 机构 ; 4、 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的 创新创业园区 、 苗圃 等众创空间,以及 创业投资、 科技 成果转化 、人才中介 、 实训基地 等创新创业服务 机构 ; 5、 临港 地区 重点支持 引进 ,或 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机关、企 事业单位 。 (二)个人条件 按照人才的业绩与贡献实 行 分类 管理 : 1、 第一层次人 才( A 类) (
4、1)两院院士 , “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中央“千人计划”专家 ; (2)上海市“千人计划”专家,上海市领军人才, 浦东新区“百人计划”专家 ,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 (4)临港地区重点扶持企业的 副总裁及以上 高级管理 人3 才 ; (5)行业知名的众创空间、科技中介服务、创投机构 的合伙人或 副总裁及以上的 高级管理人才 ; (6)获得首轮创业投资额 200 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持股比例不低于 5%的创业人才 ;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优秀人才
5、或 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 杰 出贡献的其他优秀人才 。 2、 第 二 层次 人才( B 类) (1)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2)临港 地区 重点扶持企业的 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市场(营销)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 中 高级管理 人才 ,以及做出 突出 贡献的科技 和 技能人才 ; (3)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在本 区域 有一定实践基础和成功案例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4)在本市 创新创业 服务机构 连续从事 相关服务 满 3 年,在本 区域 有一定实践基础 和成功案例的 创新创业 中介服务人才; (5)相关产业行业和社会事业领域
6、业绩突出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 ;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优秀人才 或 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 突出 贡献的其他人才 。 3、 第 三 层次 人才( C 类) 4 (1)具有 国家承认的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 学士及以上学位, 且 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个人所得税相匹配,下同 )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才; (2)具有中级 及以上 职称,且 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高于本市 上年度职工 社会平均工资 的人才 ; (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 (高级工 )及以上 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工种与证书相符, 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 且 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高于本市
7、上年度职工 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才 ; (4)最近 3年内累计 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的人才; (5)本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 紧缺急需 或 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 特殊 贡献的其他人才 。 上述人才须 在临港地区工作,并 与 用人 单位签订二年 及 以上劳动 (聘用 )合同 (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 股东证明和公司 章程 等 ),按规定 在沪 缴纳 职工 社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 人才 层次 认定后, 在补贴时限 内 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认定。 人才租房 补贴标准从重新认定的下月起
8、调整 执行 。 三、补贴标准 (一) A 类 人才, 每人每月 1500 元; ( 二 ) B 类 人才, 每人每月 1000 元 ; 5 ( 三 ) C 类 人才, 其中: 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 或博士学位 者, 或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或 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者 ,或 最近 3 年内累计 24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 者,每人每月 800 元; 2、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或硕士学位 者, 或具有中级职称者,或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 证书者, 每人每月 600元; 3、 具有 大学 本科学历 或学士学位 者,
9、或 具有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者, 每人每月 400 元; 4、经认定的 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 或 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 补贴标准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 800 元 。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 对 个人 相关信息 核实无异议后, 报 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 (二) 审核 。 临港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 或单位 对 申请 人员情况进行 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人员名单,通过 临港 管委会 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7 日。 (四)核准。 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并
10、报 临港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批准。 (五)发放补贴。 补贴自批准的下月起执行,按 月 度发放。6 如当年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确定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 延至下一年度受理申请 。 五、申报材料 1、 上海市临港 地 区 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一式 一 份; 2、 申请 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和工商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3、 申请人 身份证、 结婚证 复印件 , 外籍人 才 提供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 4、申请人最高学历 、 学位证书 ,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证书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外省市核发的,还需出示本市相关部门考核复
11、评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 5、 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复印件 ,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证明材料 ;属创业人 才 的, 需 提供 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 6、 申请人 近一年内 实际 在沪 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 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 交验 原件,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 六、监督 管理 1、 获得租房补贴 的 人才个人或家庭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港 地区 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 区域 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或申请 租赁 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的, 不再享 受租房补贴。 如出现上述情况,享受人才租房补贴 的 个人及 用人 单位应及时告知人才7 租房补贴受理 窗口
12、 。 2、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今后不得 申请租房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租房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 、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 申请 人才 租房补贴的资格。 4、 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临港管委会认定的人才住房 代理租赁机构, 负责建立 临港主城区人才租房受理网络和服务平台, 收储社会闲置存量 住房 ,提供给人才租赁居住 ,并做好租赁管理 。 5、临港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 人才住房 代理租赁机构运营管理
13、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七、其他 1、 人才租房补贴经费从 临港 人才发展 专项 资金列支。 2、 本实施细则 自 2016 年 1月 1 日起 正式 施行, 有效期 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 由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上海市临港 地 区 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8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单 位 姓 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制 9 填表及报送材料须知 一、本申请表的填写内容要求完整、如实、准确,需签字(盖章)的地方不能空缺,否则不予 受理 。 二 、 报送材料包括两部分: 1、本申请表(一式 一 份); 2、
14、相关附件。( 一般需 交验 原件, 报送 复印件 , A4 纸 张 复印 ,凡复印件 需 加盖申请 单位有效 公章 ) 三、附件内容为: 1、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和工商 营业执照 复印件 ; 2、 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外籍人才提供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 3、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证书,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外省市核发的,还需出示本市相关部门考核复评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证明材料 ; 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 等 ; 5、申请人
15、近一年内 实际 在沪 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6、 其它 相关 材料 (包括 个人银行帐号 等)。 四、本申请表请务必认真如实填写 ,所有附件内容必须属实。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则取消申请人资格,追回不当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0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婚姻 状况 身份证或 护照号码 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 工作单位 职务 手 机 电话 单位地址 学 历 学 位 目前月社保缴费基数 毕业院校 及专业 职称、职业 资格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家庭购买在沪产 权房情况 有 无 申请人租房基本情况 租房地址 租赁 期限 年 月至 年 月 配偶是否享受 或 正在申请享受临港人才租房补贴 是 否 本人承诺 以 上信息 及所提供材料 均真实有效, 本人 或家庭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未曾 购买 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 且 在上海市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 若有失实和造假行为,本人愿承担 由 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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