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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doc

1、 1 松滋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 以下简称 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规定 和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要求 ,结合我 市 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非法没收、查封、抵押、冻结、变卖。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 集体经济组织 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应收应付款项 等。 农村集体资 产是指 集体经济组织 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

2、、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 地 、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资源性资产。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 第 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

3、收益、抵押、担保、退出 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 负责全市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 要 按照分工 明确分管领导 主抓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 经管 等部门要 高度重视, 各负其责, 密切 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农村集体 “三资” 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 乡 (镇 )、 村 创建工作。 市 经管局负责对全 市农村集体“三资”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 财政所(经管站)具体 负责本

4、乡镇 农村 集体“三资”的 监管 代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代理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 使用权 、审批权、 收益权 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八条 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纪检监察 、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 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乡镇财政所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3 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5、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各 村 要 组织 召开 村民 (代表)会议 , 协商 讨论 监管代理服务 方案 ,通过后 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 和监管 职责。 第十条 乡镇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交易工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纪 检 、监察、财政、民政 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一条 监管工作职责 (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 本 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 和产权 交易工作的

6、组织 领导和 指导 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组织 每年一次村级“三资”的清 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审批农村集体 资产资源交易项目, 审定农村集体 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4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追究责任。 8.配合 市 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7、。 (二) 乡镇 “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 会计 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 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

8、管,不得散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 供代理期间真实 、 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 乡镇 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5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 , 规范运行。 2. 组织 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

9、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 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 ( 代表 ) 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大额资金 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五)农

10、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七)其他应当经 村民( 代表 )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6 (一)参与制定本 村 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 村 级 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 各项收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 村村民 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 村 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 ( 代表 ) 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 村 集体经济组织提

11、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 经管 和 审计部门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六) 保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 , 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要求 , 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 担 任 。 村报账员应保持 相对 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实 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

12、,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 7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 等 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 收入包括经营、发包、 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 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13、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有条件的地方农村集体收入可申请“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确保收入全额、 及时缴入中心账户。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 (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统一实行报账制, 各 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时间,实行双月集中办公报账制度, 对业务量较大的村要实行一月

14、一报账 ,有特殊情况的 村每季 度 至少应报账 1次。 8 (三)实行“签审”制度。 村 级 各项 日常 开支 必须取得合法 有效的 原始凭证, 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财务“一支笔”主管签字 或村干部联名亙审 ,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 民主理 财 审核盖章、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 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入账。 5000 元以上 支出必须经村民 ( 代表 ) 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履行审批程序 ,报账时附上村 “ 两委 ” 班子会议记录及村民 ( 代表 ) 会议记录。 (四)严格支出用途。村级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非生产性支出、生产 经营 性支出及其

15、它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各 乡镇 要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村级公用经费限额标准 并严格结账 ,农村集体报刊费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人均标准限额控制,大额生产性支出实行村级集体“一事一议”的办法 、 上 报 市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 市 人民 政府先批后建的审批程序,严格支出的管理。 (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六)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

16、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 , 额度限制在 5000-15000 元之间,特殊 情况 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村,必须经 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9 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 (七)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 各项支出 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 取得 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 。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业务实际支出人员共同签名 ( 盖章 ) 。 对村级大额的工程支出,除应取得正式发票外,还应在原始 凭证后 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完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对于大宗材料

17、费及办公用品须附详细购货单。对于大项用工须附详细工单。所涉及村集体财务内容的原始资料要逐项建立台账,并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 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 乡镇 政府批准,明确开支明 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 使用 “小额支付单” 仅 限于 支出金额 在1000 元以内 、 且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情况 , 同时应附上相关明细支出原始凭证和说明 , 凡应该 或 能够取得正规票据的支出业务 严禁 使用 。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收支预算 编制 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 留 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

18、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 ( 代表 ) 会议 讨论 通过,“三资” 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 按 预算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 ( 代表 ) 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 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乡镇政府审批后,予以 收支 预算调整。 10 第二十三条 加强村 级 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 台账, 台账的内容包括: 债权债务 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 , 每年要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 对拖欠的 村级内部往来、应收款项等 债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催收,落实经办人清收责任

19、,按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未签订协议的要补签协议 ; 对 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的款项, 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严禁擅自处理 呆死账 。 对以前已形成的村级债务,在清查确认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收欠还债、降息减债、划转债务、盘活集体资产和增加集体收入等方式逐年进行化解。 坚决制止村级新增债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 不准借贷兴办公益事业,不准将拖欠的村干部工资转为借款,不准用借贷支付非生产开支 ,不准超标准列支借贷利息 。对擅自举债的,按照“谁 签字、 谁批准 、谁负责”原则,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 村 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 村 集体兴办的企业 资产和收益 ,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 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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