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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doc

1、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 单位:安乡县商务粮食局(商务部分) 事项名称 三资企业合并、变更、解散、清算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 安乡县政务中心商务粮食局窗口 决定机构 安乡县商务粮食局 办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 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 号

2、)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311 号)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 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3、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 ,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第 6 号)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

4、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务部依法决定批 准或不批准。”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1995 年第 6 号)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申请材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资料: (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报送 )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

5、报告;县发改局的核准文件;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资各方的董事、监事委派书,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的 名单、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监事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合资各方的公司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需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用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用经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核对);合营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合资公

6、司办公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委托代办人办理合资企业的应提供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代办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和境内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外资法表述)。 注:前面所列文件,除第条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条所列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申请设立的企业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和节能环

7、保情况表和土地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应提交的资料 :(由中国合作者报送) 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委的核准文件;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作各方的董事、监事委派书,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的名单、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监事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作各方 的公司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需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用有中国使(领)馆签

8、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用经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核对);合作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合作公司办公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场地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委托代办人办理合作企业 的应提供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代办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和境内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并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外资法表述)。 注:前面所列文件,除第条中所列外国合营者

9、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条所列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申请设立的企业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利用和节能环保情况表 和土地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 外资企业设立应提交的资料 :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外国投资者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企业章程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监事委派书,董事会成员亲笔签名的名单、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监事的个

10、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需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 然人的可用有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用经大陆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上述材料均需原件核对);外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公司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委托代办人办理外资企业的应提供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代办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和境内文件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载明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并附被授

11、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审批 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资法表述 )。 注:前面所列文件,条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条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本。部分行业新设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参见关于外商投资审批的若干规定。 (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所需资料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报告;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的决议;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或新的合同、章程;企业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所需资料(因不同原因导致不同方式的变更,所需资料不同,详见关于外商投资审批的若干规定)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二) 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三)招商办、行政审批股进行初审;(四)招商办负责人复审

12、;(五)局主管领导决定审核;(六)招商办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期限 五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监督检查 安乡县优化办 4323110 咨询电话 安乡县商务粮食局, 0736-4313022 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 办公时间 及地点 周一 -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7:00;安乡县政务中心商务粮食局窗口。 乘车路 线 乘 8 路公交车至安乡大道政务中心。 三资企业合并、变更、解散、清算审批 行政权力运行图 提出申请 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 申请资格 县招商办、行政审批股进行初审 县招商办负责人复审 县商务粮

13、食局主管 领导决定 审核 招商办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办理有关手续 安乡县行政权力运行流程表 单位:安乡县商务粮食局(粮食部分)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第九条 受理机构 安乡县政务中心商务粮食局窗口 决定机构 安乡县商务粮食局 办理条件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 20 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能租借储存 150 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工具,根据“关于印发

14、湖南省粮食收购经营者质量检验能力要求及其认定程序(试行)的通知”(湘粮行 200634 号),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所经营粮食品种的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检验项目相适应并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基本仪器设备。年收购量 500 吨以下的,应配有粮食水分测定仪、谷物筛选器、检验砻谷机、检验碾米机、扦样工具、感量 0.01 克天平;年收 购量 500 吨以上的,除配有上述仪器外,还应配有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分样器,从事油料收购的应有相应的油料检验仪器;具有满足独立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工作的场所。 4)具有或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人员。应具有或聘用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过职业培训取得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15、的人员。年收购量 500 吨以下的,应有 1 名兼职检验人员;年收购量 500-10000 吨的,应有 1 名专职检验人员;年收购量 10000吨以上的,应有 2 名以上的专职检验人员。 5)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 、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和质量检验报告应存档备查。 2、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 2 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 2)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及其检验人员。应具有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掌握其使用常识,能

16、正确使用,也可委托有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和企业进行粮食质量检验; 3)需要储存粮食的,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的保管员。 申请材料 1、法 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20 万元资金的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和 150 吨以上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如购买发票复印件); 6)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如系聘用人员,还应出具聘用合同。 如申请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除提交

17、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2 万元资金的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如农村地区申请人用自有房产作经营场所,该房产没有产以证明的,可以出具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材料); 5)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如购买发票复印件); 6)粮食检验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如系聘用人员,还应出具聘用合同, )如系委托有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和企业进行粮食质量检 验的,应出具

18、委托书(合同)和委托检验机构(企业)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工具的有效证明(如购买发票复印件)。 需要储存粮食(凡经营粮食加工、批发业务的收购者,应视为需要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8)粮食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如农村地区申请人用自有房产作仓储设施,该房产没有产权证明的,可以出具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材料); 9)粮食保管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如系聘用人员,还应出具聘用合同。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经营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收购资格申请的决定; 2、审查与决定:受理申请的

19、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或不给予收购资格许可的决定; 3、发证与公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作出的许可决定进行公示,向决定给予许可的申请者颁发、送达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件,向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者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办理期限 法定 15 个工作日,承诺 10 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监督检查 安乡县优化办 4323110 咨询电话 商务粮食局调控股 0736-4313659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 办公时间及地址 周一 -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7:00;安乡县政务中心商务粮食局窗口。 乘车路线 乘 8 路公交车至安乡大道政务中心。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政权力流程图 申请 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可以当场修改的,允许当场修改; 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审核机关一次告知需要修改的内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 审查 审查合格可以当场发证的 不能当场发证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合格 7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申请人自动取得收购资格 发证送达 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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