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建筑法律法规论文论文题目: 浅析建筑法律法规学生姓名: 所在学院: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专 业: 学 号: 指导教师: 摘要现代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方方面面都需要法律的监督和维护。在建筑行业,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作为当代的土建类专业的大学生,学好建筑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建筑法规对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说,对建筑质量的提高和保障、合同的完善、工程结算等方面给工程建设提供了法律的依据关键字:建筑法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合同 目录摘要 .2一、前言 .4二、建筑法规对建筑质量的重要性。 .4(一) 建筑法规对提高建筑质量的重要性 .4(二)
2、建筑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5(三)建筑法律法规对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5二、建筑工程合同。 .5(一)签订合同的原则 .5(二)合同中的赔偿 .6三、建筑法规工程结算问题 .6(一)结算工程价款 .6(二)设计变更中的工程结算 .7四、结论 .7致谢 .9文献综述 .10一、前言在于老师的精心教导下,在一个学期对建筑法律法规的学习中,让我对建筑法律法规有了新的认识。在学习之前,感觉建筑法律法规只是中国万千法律中的普普通通的一个,现在才知道,过去的自己是何等的肤浅,何等的无知,感谢于老师让我得到了升华。 建筑工程的法律体系包括建筑工程法人制度、建筑工程代理制度、建筑工程物权制度
3、、建筑工程债权制度、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制度、建筑工程担保制度等等。建筑工程法律不仅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它是指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的一个具有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下面我将对建筑法律法规在工程质量、建筑工程合同、工程结算等问题中的体现分析和解释,让读者能理解建筑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二、建筑法规对建筑质量的重要性。(1 ) 建筑法规对提高建筑质量的重要性建筑法规为对提高建筑质量产生作用的的监管部门,提供了一种法律途径,有助于建筑质量的管理,提高建筑质量。
4、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目前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但是由于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随着工程建设法律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断完善,为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规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对建筑许可、发包与承包、监理
5、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二)建筑法规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建筑法规提出要求规定,规范有关建筑工程等各方面活动。质量低劣的建筑工程,不仅影响建筑物正常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损害用户的利益,而且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方面已有不少血的教训值得吸取。针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实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筑法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作为立法重点,建筑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基本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面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的、有较强针对性的规定。在建筑工程的
6、各项质量要求中,有关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的质量要求无疑是最重要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如果不符合保证建筑物安全的要求,将会留下严重的质量隐患,危及使用安全。一段时期以来,因一些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保证安全的要求,以至频频发生房倒屋塌的重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是从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必须始终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三)建筑法律法规对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建筑法律法规促进了建筑质量的提高。在建设过程中,我们每每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而这些质量的出现与补救毫无疑问的会让我们
7、联想到建筑法规。的确,建筑法规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会让施工人员在建造的过程中由于法律的约束而变得在某段时间上出现好的一面,建筑法规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而出现在大众的眼前的,我们可以很透明的知道一些问题,很透明的知道一些该做,一些不该做,哪些质量的存在在法律的范围之类,而哪些质量问题又是开发商在钻法律的空子,所以这样的结果就是,在法律的面前,建筑的质量问题会在很大的程度上而有所收敛,比如在我们的父母在买了一套住宅之时,而紧接着我们在搬入之后发现了房屋的质量存在了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这时,我们就可以将建筑法搬出,在其中找到对于这种问题的条条款款,然后在国家的法律部门通过一些途径而将我们的权利发挥到
8、最大的效应,在这种的情况下,建造商们就会在法律的强制性下而不得不低头,并且在为了维护建造商自身名声的情形下而变得小心谨慎,所以建筑法律在这种循环的作用之下而对建造商们起到了警钟长敲的局面。 二、建筑工程合同。 (一)签订合同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对于合同的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合同的分类,有利于当事人找到能达到自己交易目的的合同类型,订立符合自己愿望的合同条款,便于合同的履行,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准确的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同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
9、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均应承担自己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不得违法发包,还要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和支付工程价款;而对于承包人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的有关检查,且要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无偿修理。 (二)合同中的赔偿买卖双方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在合同中订立或不订立索赔条款。订立索赔条款通常有两种方式:A.异议和索赔条款。该条款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或包装
10、不符合全同规定而订立。要内容包括索赔依据和索赔期限。索赔依据主要是指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索赔期限根据不同商品由双方约定。B.罚金条款。针对当事人不按期履约而订立。如卖方未按期交货或买方未按期派船、开证。主要内容是规定罚金或违约金的数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的支付并不解除违约方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违约方支付罚金外,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如因故不能履约,则另一方在收受罚金之外,仍有权索赔。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对于带有惩罚性的罚金。所以在与英、美、澳、新等国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额的合法性。罚金条款常用于大宗商品或成套设备的合同中。对于建筑工程合同中的赔偿损失,发
11、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包括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中间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和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而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造成的损失,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损失,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与监理单位串通造成的损失,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 三、建筑法规工程结算问题(一)结算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完成
12、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经业主主管部门认可,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包括:合同约定是按照固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成本加酬金方式或者可调价结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像签证、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洽商记录有效。 (
13、二)设计变更中的工程结算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可以参照”是一个倡导性条款,即一般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按照这一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相对而言,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客观实际情况,符合随行就市的商业交易惯例,一般讲也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而言都是公平的,个别案件在适用这一标准结算时,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参照定额标准或者清单计价规范等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总之,因设计变更
14、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时,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合同丧失了应当适用的基础,失去了结算工程价款的标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当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重新确立结算标准;协商不成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不宜参照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结算标准。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
15、法权益。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 16 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 28 天。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释第 20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体现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则。 四、结论总的来说,虽然我们只用了一学期的时间学习建筑法规这门课程,但是它让我知道了建筑法规对国家工程建设的重要性,无论在以后的学习还是生活中,我都要把建筑法规的知识应用到我未来的工作中。我相信,这不是我对建筑法规认识的结束,而是开始,于老师通过讲课,丰富了我们的法律知识,提高了我们的法律意识。因此,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多读一些建筑法规方面的书籍对我们的人生一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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