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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DOC

1、11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 首次登记1、适用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2、申请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 )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

2、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5)其他必要材料。4、办理时限2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二)变更登记1、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但涉及不同农村集体之间互换、 调整土地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除外;(4)人民政府作出部分土地征收决定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其征收决定书和嘱托文件办理变更登记;(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申请主体按初次登记申请主体的要求,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

3、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不动产权属证书;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农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3登记簿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 土地坐落变更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属部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或土地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

4、地灭失的证明材料; 其他面积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其他必要材料。、办理时限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三) 转移登记1、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农民集体间互换土地的;土地调整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申请主体按初次登记申请主体的要求,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 申请材料4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

5、外,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合同,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其他必要材料。4、办理 时限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四)注销登记1、适用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集体土地灭失的;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属前款第(3)、( 4)项,嘱托机关要求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嘱托文件及其生效文书直接办理。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6、2、申 请 主体按初次登记申请主体的要求,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3、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权利人放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集体土地上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权利或被查封的,还需提交相关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

7、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其他必要材料。4、办理 时限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6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一)首次登记1、适用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租 赁、授权经营等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且土地上尚未建有房屋等建筑物或虽有在建建筑物但暂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地表、地上或地下分设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应当分别单独申请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3、申请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4、申请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

8、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包括: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转出让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租赁7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由登记机构或

9、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 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6)其他必要材料。5、办理时限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二)变更登记1、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土地坐落、名称 发生变化的;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不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性质变更8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申 请 主

10、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3、申 请 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证明材料,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土地部分收回

11、导致面积减少的,由登记机构依据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办理变更登记;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 还应提交:a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 让合同补充合同;b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证明材料;c 其他9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批准文件;d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 土地用途 变更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

12、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或证明;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和不动产测量报告和测量成果电子数据;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其他必要材料。4、办理时限本事项办理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三)转移登记1、适用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

13、申请转移登记。转让、互换或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10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 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申 请 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属本指南第 8.3.1 条第2、8 项情形的,可以由受让方单方申请。3、申 请 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因继承、受遗赠 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 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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