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2015 年 12 月(此页留白)目 录一、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权力清单 .1(一)行政职权事项(58 项) .41. 行政许可(6 项) .42. 行政处罚(29 项) .153. 行政强制(无) .594. 行政征收(1 项) .605. 行政给付(无) .616. 行政确认(1 项) .627. 行政奖励(1 项) .668. 行政裁决(2 项) .679. 行政检查(14 项) .6910. 其他行政职权(4 项) .85(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92二、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责任清单 .112(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16 项) .114(二)行政职权对应的
2、具体职责事项与法律责任(10 项) .135(三)面向公众的重要共性职责(2 项) .146附加说明 .149(此页留白) 1 一、权力清单 2 (此页留白) 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 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派驻地方通信管理局主要职责有关事宜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217 号)等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派驻地方的通信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各地通信管理局为正司局级建制,依法对本地区电信网、互联网和专用通信网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网络强国建设相关工作,推动
3、实施宽带发展,促进共建共享,推进普遍服务,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并承担本地区应急通信、重要通信等相关工作。4 (一)行政职权事项(58 项)1. 行政许可(6 项)序号 编码行使主体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描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1 1-1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1.1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 年国务院令第 291 号,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
4、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第二款:“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 年国务监督电话:0731-82260457;监督邮箱:5 序号 编码行使主体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描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院令第 292 号,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改)第
5、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09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5 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其中,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6 序号 编码行使主体职权类型职权名称 职权描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