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指挥体系2.2 应急预案体系2.3 住建厅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2.4 有关机构职责3 预警预防机制3.1 预警工作准备3.2 应急演练3.3 预警及级别4 应急响应4.1 事故报告4.2 分级响应4.3 响应程序4.4 新闻发布4.5 善后处理5 应急结束5.1 结束程序5.2 事故抢险调查与总结报告5.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6 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应急支援与保障6.3 技术储备与保障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7 附则7.1
2、 名词术语的说明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制定与解释部门7.4 实施或生效时间8 附录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1.3.1 适用于我省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
3、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1.3.3 村镇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拆除活动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不执行该应急预案。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建厅)牵头负责,有关厅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4.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住建厅要与有关厅局、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作,保证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
4、事故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方案。1.4.3 分工协作、属地负责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组织指挥体系湖北省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省住建厅应急领导机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委)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机构、施工和房屋产权及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组成,并配属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等。2.2 应急预案体系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地方住建委应急预案以及
5、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等组成。2.3 住建厅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湖北省住建厅设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应急指挥部) ,其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指挥长:住建厅厅长副指挥长:住建厅分管副厅长成员:省住建厅办公室主任、城市建设处处长、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处长、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及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及分管副站长(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主要职责为:(1)拟定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2)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应急机构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3)及时
6、了解、掌握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需要向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为地方提供技术支持。住建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承办指挥部的日常事务,主任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分管站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指派。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受理事故报告,区分事故等级,传达省政府、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示,传达住建厅应急指挥部指令,联络行业各级应急机构和资源。2.4 相关机构职责2.4.1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构的组建、职责应参照住建厅指挥部
7、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4.2 建筑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由各企业、单位制订,本级住建委给予指导和督促。2.4.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按照相关预案,结合现场实际,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完善现场抢险、救援、保障、恢复等现场应急方案并有效地实施;及时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事故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在同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活动。2.4.4 现场救援所涉及的消防、卫生、交通、治安等支援,由地方住建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3 预警预防机制3.1 预警工作准备各级住建委应当定期研究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8、,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3.2 应急演练各级住建委应当定期部署和组织地区性的应急救援演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3.3 预警及级别各级住建委应当对各种突发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可能造成级事故时红色预警,级事故时橙色预警,级
9、事故时黄色预警,级事故时蓝色预警。预警应当以可靠方式通知到相关应急机构及相关单位。4 应急响应4.1 事故报告4.1.1 报告程序(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或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住建委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各级住建委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住建委。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政府。4.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10、;(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4)事态控制情况;(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要求的相关内容。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7)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8)事故原因分析; (9)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 45-60 天内完成,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在 60 天内完成并上报省住建厅安委会办公室备案,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省政府、住建部相关要求执行。4.1.3
11、相关记录各级应急指挥小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4.2 分级响应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 I、级(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实施 I、级响应行动时,省住建厅应迅速启动本预案,并在省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级响应行动时,省住建厅应迅速启动本预案,督促、组织事发地住建委在当地市(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级响应行动时,市(州)住建委启动相关预案实施救援,超出应急救援能力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住建厅报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3 响应程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地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
12、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1)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2)设区的市级、县(市、区)级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小组报告。(3)住建厅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厅领导带队赶赴现场监督、协助当地政府研究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省政府和住建部汇报有关情况。4.4 新闻发布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住建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及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4.5 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地住建委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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