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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

1、1河北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5290 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渠道筹集,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

2、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2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创业补贴、租金补贴、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吸纳就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就业补助资金适用范围根据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社2015290 号)和本办法确定,市县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省每年安排不少于 1 亿元的省级创业扶持资金。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向社会购买创业服务成果,支持创业服务平台和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发展,以及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创业创新的项目和专项服务活动等方面的支出。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在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下同)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3(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或参加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还包括创业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主) ,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在职业资格鉴定或专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在职业资格鉴定和专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下同) ,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五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家庭手工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课时5-8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

5、200元,具体工种的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财政直管县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劳动预备制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家庭手工业培训项目及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五类人员培训合格证后,6 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100给予补贴;6 个月内未实现就业创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80给予补贴,其他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60给

6、予补贴。4(2)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企业岗前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

7、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353 号)或河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5(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

8、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毕业 2 年

9、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审批期限截止至 2017 年底。持就业创业证毕业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6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三)初次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创业证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

10、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第八条 岗位补贴。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的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岗位界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

11、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就业见习补贴单位与政府具体分担比例和政府补贴具体提高幅度,由各设区市确定。见习补贴期7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第十条 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残疾、烈士家庭子女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 2000 元。第十一条 一次性吸纳

12、就业补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 1000 元。审批期限截止至 2020 年底。第十二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持就业创业证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并持续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 5000 元。第十三条 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持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型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

13、基地的),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 3 年内,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 3000 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 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确定。8第十四条 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持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下同)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

14、3 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制定。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批准。第十五条 特定政策补助。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分流职工安置方案中女 40 周岁、男 50 周岁以上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0 年底。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的服务能力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软件开发等支出) ,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和创业

15、服务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七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实行项目管理,市县人社部门要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9各设区市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初审,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市县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对审核认定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在省属院校或省属企业的,由省财政全额补助;在其他院校或企业的,由省级和同级财政各负担 50;对审核认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给予每个 10 万元补助。第十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二)

16、职工宿舍建设支出;(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六) “三公”经费支出。第三章 资金分配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结余四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市县人口、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10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每年绩效考核结果,重点考核市县就业资金支出结构、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结余因素主要根据市县就业补助资金收支规模

17、,重点考核滚存结余占当年资金支出比重。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应在收到上级就业补助资金后及时下达;设区市本级预算安排给下级的就业补助资金,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 60 日内下达。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第四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1)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对个人垫付培训费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垫付、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 五类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就业技能培训以劳动合同或登记灵活就业为就业证明、创业培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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