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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DOC

1、1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除土地总登记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在办理国有土地各项登记手续时均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土地总登记结束后遗漏或各种原因在总登记时未能登记的国有土地,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当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10 489号)有关规定,纳入初始登记程序办理。第一部分 总则一、国有土地登记的内容国有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性质、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

2、利客体以及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一)国有土地权属性质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二)国有土地权属来源包括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国家租赁、授权经营等。(三)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国有土地权利客体包括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用途2(地类)等。二、土地登记的审核与审批1 土地登记的审核单位(包括在京中央单位、军队、武警、保密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登记,以及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各分局应当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及本规范依法受理土地登记,并进行初审和审核。(二

3、)土地登记的审批1.在京中央单位土地登记的审批(1)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填制土地登记卡、 土地登记审批表、关于批准办理土地登记并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的请示(附件 1)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于 2 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经批准后由各分局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收回、注销或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 。(2)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初始登记、变更

4、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和补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各3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改、更换、补发、收回或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他项权利登记情况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3)在京中央单位申请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收回、注销异议登记证明(附件 2)或预告登记证明(附件 3)。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预告登记办理情况应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2.军队、武警和保密单位土地登记

5、的审批(1)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填制土地登记卡、 土地登记审批表、 关于批准办理土地登记并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的请示(附件 4)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于 2 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各分局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收回、注销或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4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申请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和补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

6、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改、更换、补发、收回或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他项权利登记情况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3)军队、武警、保密单位申请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收回、注销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预告登记办理情况应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3.其他单位或个人土地登记的审批(1)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

7、正登记以及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依法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收回、注销或补发国有土地5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 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 记专用章” 。(2)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以及补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改、更换、补发、收回或注销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 。他项权利登记情况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3)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异议登记或预告登记的,

8、各分局按照本规范审核完毕后直接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收回、注销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异议登记证明或预告登记证明上加盖“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区县简称)”。预告登记办理情况应同时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进行相应记载。4.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土地登记的审批跨(区)县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地登记,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批准后办理土地登记。6三、土地登记人员的要求土地登记实行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未取得部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

9、审查工作,不得在土地登记审批表、 土地登记卡上签字。第二部分 一般规定一、土地登记实行依申请登记(一)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的除外。(二)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1.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3.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5.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6.名称、坐落或者用途变更登记;7.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

10、78.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应当分别申请土地登记。属于两个以上房屋共有权人共同使用房屋的,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部门应当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所有共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土地登记程序土地登记程序是指在地籍调查完成的前提下土地登记依法应当履行的工作步骤,一般包括土地登记申请,收件受理、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核发土地证书五个步骤。(一)土地登记申请1.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各分局申请土地登记。2.土地登记申请的具体事项:(1)依法设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或地役权的;(2)国有土地权

11、利人发生改变、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土地坐落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的;(3)土地权利依法消灭、终止的;(4)国有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5)土地权利发生转让后,需要预先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内8容的。3.土地登记申请的主体土地登记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项。4.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附件 5);(2)申请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其

12、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二)收件和受理1.申请人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各分局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属于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1)对法人资格的查验境内的企业法人,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9代码证。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为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其中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为加盖本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的复印件。非企业法人,为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的,为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的

13、法人、其他组织(含港澳台),为经公证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查验原件。申请人为军队、武警部队的,不查验单位身份证明。(2)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查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是法人组织书面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加盖法人公章。单位名称应当与公章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应当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法定代表人名称一致。(3)对自然人的资格查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查验其个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

14、身份10证、军官证、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件。(4)对委托手续的查验凡是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查验其土地登记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及补发土地证书时,其委托书应办理公证手续。委托办理登记的,大陆居民查验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查验监护人和被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监护人由法院指定的,查验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查验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香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法人、其他组织、个人在外国公证的公证文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对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查验各分局应当按照行政服务类事项规定的提交材料的要求查验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查验时发现土地登记权属来源材料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要求其改正或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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