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安市商务局主体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 资和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商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 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 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编制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
2、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四)承担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酒类流通 进行监督管理。(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 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六)拟订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措施;指导对外贸易行业执行
3、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 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和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七)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八)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 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 2 -警机制,牵头开展对外贸易调查、 产业损害调查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和国外对
4、本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九)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市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协调市内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十)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监督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本市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边、双边对本市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对本市的赠款)。(十一)管理本市赴境
5、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监督管理以广安市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 会等活动。(十二)规划全市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 务发展。(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市商务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一)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 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 务 局负责在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煤炭由市 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二)外商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拟
6、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商务局联合发布。- 3 -广安市商务局责任清单表 2-1 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 年主席令第 48 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 国家对外经济贸 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审查 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 年主席令第 40 号发布)第五条:“ 申 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 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
7、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年第 6 号发布)第六条“ 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 立外商投资企业,应 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审批机关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 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并 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属于
8、 应由商务部审批的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省级审 批机关应将申请文件转报商务部审批,商 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 20116 号 第四条“(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应按照本通知规 定,由投 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 4 -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通过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
9、审查。责任主体 外经贸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 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
10、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1、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 、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对外 贸易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99036- 6 -表 2-2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实施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
12、总局令2004 年第 3 号)第四条” 从事 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 商务部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 合作经营资格,并在 领 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责任主体 外经贸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
13、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 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4 年第 3 号)第八条“ 企 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 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全部申请材料 15 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商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不予核准
14、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0 号)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 对外劳务合作 经营资格,从事 对外劳务 合作的,由- 7 -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
15、政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 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6.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 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 、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 华人民共和
16、国对外 贸易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99036- 8 -表 2-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除商务部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敏感商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之外的其他加工贸易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 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货物, 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
17、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二款规定:“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 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责任主体 外经贸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
18、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 应当当 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申 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 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 对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时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
19、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 9 -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 检验、检测、 检疫印章。 ”2.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 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 门审批。 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加工 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
20、条例、 四川省行政 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6-2399036表 2-4- 10 -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252 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2000 元以下 罚款。 ”责任主体 服务业发展协调科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
21、招展信息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 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 解。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 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1.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 252 号)第二十二条:“会展的主办单位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会展名称、主要内容;(二)会展的起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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