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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doc

1、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6 年修订版)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二一六年五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2第一节 基本规定 .2第二节 评估工作程序 .4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6第一节 评估范围 .6第二节 评估等级 .6第四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1第一节 一般技术要求 .11第二节 评估指标及分级 .12第五章 地质环境条件调查与分析 .14第六章 地质灾害调查与分析 .16第七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1第八章 成果编制与提交 .30第九章 评审登记 .30第十章 附则 .32附录 A 地质灾害评估调

2、查表 .33附录 B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34附录 C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的编制要求 .40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第 394 号令) 、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120 号) 、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4 号公告)以及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DZ/T 0286-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及报告质量,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工作程序、基本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第五条 有关术语和定义(一)地质灾害:不良地质作用引起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的损失。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灾种。(二)崩塌:指斜(边)坡上的部分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

4、,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的现象或过程。(三)滑坡:指斜(边)坡上岩土体沿着一定的软弱面(带) ,整体或部分顺坡向下滑(移)动的坡面变形破坏的现象或过程。(四)泥石流:指山区沟谷或山坡上,由于暴雨、融雪等水源激发的、含大量泥沙、石块等松散固体物的特殊洪流。(五)地面塌陷:指地表岩土体突然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六)地裂缝:指地表岩土体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七)地面沉降:指由于地下松散岩土体固结或压缩,导致整体或局部地面垂直下1沉变形的地质现象或过程。(八)不稳定斜坡: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等潜在隐患的斜坡

5、地段。(九)地质环境条件:与人类生存、生活和工程设施依存有关的地质要素,包括自然地理、区域地质、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水文地质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等。(十)地质灾害易发区:具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十一)发育程度:地质体在地质作用下变形和发展的状态、空间分布特征。(十二)危害程度:地质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包括括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险情是指地质灾害潜在威胁的人员数量、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十三)诱发因素:引起地质体发生变化

6、的自然和人为活动要素。(十四)不良地质现象:地质体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形破坏的地质现象或过程。(十五)致灾地质作用: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十六)致灾体: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十七)承灾对象:受灾害影响的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十八)地质灾害危险性:地质体在诱发因素作用下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包括拟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引发、加剧或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可能导致损失的综合估量,可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个级别。(十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经济社会属性的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

7、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估,开展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工作。(二十)地质灾害危险区: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二十一)用地适宜性评估:指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适宜性进行评估。用地适宜性分为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性差三个级别。2第二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六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和村庄总体规划时,必须

8、对规划和建设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引发、加剧及建设工程本身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对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进行适宜性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第八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在综合分析研究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地质环境综合调查,阐明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评估拟建工程或规划场地的适宜性,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开展如下主要工作:(一)充分收集、综合分析和利用评估区及周边地区已有

9、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和地震等方面的资料。(二)在收集上述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钻探、物探、坑槽探及取样测试。(三)根据踏勘和地质灾害调查,取得能够满足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评估的基础资料,合理确定评估范围。(四)具有能够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的基础数据。第十条 拟建工程征地范围处于危险性大区的项目,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地质灾害的具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要求,对地质灾害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治,确保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的安全。相关部门负责跟踪检查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

10、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的质量负责。严禁挂靠资质和任务分包。3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估人员必须是报告评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评估人员(三人或以上)应当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资格证书,其中必须有一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三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完成后,由评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并经评审机构登记后方可提交立项和用地审批使用。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调查必须重视已有资料的综合分析与利用,必须对评估区进行野外地

11、质环境调查工作,还应遵循重点地段重点调查的原则;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必须遵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地形、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改变很大)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工程地点改变或工程类型、性质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第二节 评估工作程序第十七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可分为编制评估工作大纲、地质灾害综合调查、资料综合整理及报告编制、报告评审四个阶段,详见图 2-1。第十八条 地质灾

12、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引用的主要技术规范文件:1、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DZ/T 0286-2015) ;2、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细则(2016 年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3、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 12328-90) ;4、 1:2.51:5 万工程地质调查规范 (GBD 14003-89) ;5、 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50000) (GB/T 14158-93) ;6、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2001) (2009 版) ;7、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GB/T 50218-2014) ;8、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13、(CJJ 56-2012) ;9、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8-2006) ;1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2013) ;41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9-2012) ;1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 ;13、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 0240-2004) ;14、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 (DZ/T 0261-2014) ;15、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221-2006) ;1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T 0222-2006) ;17、 建筑

14、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除以上技术规范和标准外,具体项目可根据工程和规划的类型,采用相关的规范和标准。5图 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图否 是 地质环境基本特征分析资料是否满足需要收集建设项目勘察、规划、设计资料 现 场 踏 勘接受地质灾害评估委托否组织评估机构登记是专家组评审:是否满足技术要求否 是报告质量自检:是否满足技术要求评估报告编制结论与建议建设用地适宜性分析及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分析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措施分析地质灾害综合评估地质灾害现状评估 地质灾害预测评估地质灾害类型的确定及评价要素的选取分析工程基本特征及其对地质环境的要求、影响分析地质环境的承受能力

15、和可能的灾变种类地质灾害综合调查确定评估级别、评估工作区范围、工作方法,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提交委托方使用6第三章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第一节 评估范围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范围内,应根据拟建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予以确定。评估范围应包括拟建工程用地和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并考虑外围地质灾害对其的影响。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内,可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第二十条 不同灾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依据下列规定进行:(一)崩塌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崩塌体、崩塌危害区及崩塌缓冲区。(二)滑坡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滑坡体、滑坡区及其危害范围。(三

16、)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泥石流物源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即完整的流域及其危害范围。(四)地面沉降评估范围应包括沉降区域及可能影响的范围。(五)地面塌陷评估范围:岩溶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应包括岩溶地面塌陷区及其可能影响的范围;矿山地下采空区或地下空间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包括位移角圈定的塌落区、位移区及其影响范围。(六)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与推测地裂缝可能延展和影响的范围一致。第二十一条 评估范围应根据灾害类型和工程特点扩展到地质灾害影响边界。线状工程如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以线路中线向两侧及两端外扩 5001000m。非线状工程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外扩,一般应以征地红线外扩 50

17、m 以上。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错位或构造性裂缝的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量拓展到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特殊构造部位,如:不同方向活动性断裂的交汇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断面上不平滑处等。第二十三条 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若该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区或危险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四条 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7第二节 评估等级第二十五条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DZ/T 0286-2015)的有关规定,地

18、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按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表 3-1) 。对评估区所在地历史上已发生过危险性大、危害性大,且已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评估项目,均为一级评估项目。表 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评估工作分级建设项目重要性复杂 中 等 简单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二级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第二十六条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应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的特点及其对拟建工程项目及其周边地质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表 3-2) ,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判定。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按照表 3-3 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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