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保留的权力事项清单序号权利分类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核发【法律】1986 年 1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规范性文件】根据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文件(柳渔牧发201257 号)委托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在城区所辖范围内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
2、殖的单位和个人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行政许可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核发【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规范性文件】根据柳州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文件(柳渔牧发201489 号)委托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拟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单位或个人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3行政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站、生产商品代仔畜
3、和雏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律】2005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渔牧发201269 号)直接下放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在本城区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4行政许可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行政法规】2004 年 4 月 9 日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自
5、 2004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
6、515 号)委托下放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在本城区所辖行政区域内需开展兽药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业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5行政许可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核发【法律】2007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
7、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 年第 6 号)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规范性文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 号)已直接下放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的单位或个人;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6行政许可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负责实施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机构的许
8、可【法律】2007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规范性文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 号)已直接下放县级畜牧兽医
9、主管部门实施。本城区所辖行政区域内需要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7行政许可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行政法规】2008 年 10 月 6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 年 10 月 9 日施行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
10、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2010】72 号)已直接下放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8行政许可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行政法规】2008 年 10 月 6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 年 10 月 9 日施行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
11、01469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15 号)明确将该项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下放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设区的市城区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由设区市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规范性文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 号)已直接下放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生鲜乳运输车辆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9行政许可执业兽医注册【法律】2007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1 号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
12、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 号)已直接下放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在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师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10行政许可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2010 年 3 月 31 日广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
13、十一届第 23 号公布,自 2010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 号)已委托下放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渔业生产单位或渔业生产人员在无法使用网具进行捕捞的水域利用鱼鹰进行捕捞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11行政许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负责除自治区级原、良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以外的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法律】1986 年 1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14、 月 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 25 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渔牧发201269 号)直接下放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在本县所辖范围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12行政许可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法律】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5、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规定: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2006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第 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 1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6 号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
16、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渔牧发201269 号)直接下放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实施从事草种(包括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其他草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13行政许可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17.6千瓦(含)以上内陆捕捞机动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船网工具指标)内陆17.6 千瓦以上的捕捞渔船制造、更
17、新改造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法律】2004 年 8 月 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 25 号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2002 年 8 月 23 日农业部令第 19 号发布,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7 月 1 日农业部令第 38 号修订,2007 年 11 月 8 日农业部令第 6 号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施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施行捕捞许
18、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规章】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内陆渔船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5 号)规定:1、内陆地级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陆捕捞渔船和所辖县 17.6 千瓦(含17.6 千瓦)以上内陆捕捞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2、内陆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 17.6 千瓦以下内陆捕捞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关于重新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渔牧发201515 号),内陆设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将“内陆 17.6 千瓦以上的捕捞渔船制造、更新改造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权限委托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实施。申请制造、更新改造渔船的渔业生产单位和渔业生产人员柳南区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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