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凉山州林业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负责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林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州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二)负责全州造林绿化工作的组织指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关于绿化造林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州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
2、,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以植树种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组织、指导全州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 、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州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负责全州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法规。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负责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州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四)负责全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
3、退耕还林工程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措施。负责编制全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长远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工程建设及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全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工程的项目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监理工作。(五)承担全州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州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监督管理木材市场和木材检查站工作。拟订全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
4、审核报批工作。(六)承担推进全州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州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 2 -调解、裁决。(七)负责全州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州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依法指导全州森
5、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州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管理四川螺髻山自然保护区工作。(八)负责对全州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州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林产品质量监督。(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
6、监督全州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承担全州森林防火建设发展规划和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培训等工作。组织、协调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国家林业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西昌航空护林站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州的林业经济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州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州级林业资金,管理州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州林业固定资
7、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州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十一)负责并指导林区安全、林业信访和维稳工作,承担全州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州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州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十二)负责全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州林业队伍建设,指导全州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十三)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四)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 无- 3 -表 2-1 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 称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实施依据1.中
8、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主席令第 9 号公布,2004 年主席令第 24 号修正)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 588 号修正)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3.四川省实施办法 (2009 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9、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
10、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 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 4 -信息。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11、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
12、期的书面凭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1-5.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
13、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
1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 5 -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
15、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6、,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四川省实施办法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17、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2161456- 6 -表 2-2序 号 2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 称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8、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六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
19、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
20、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主单位和个人,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1、。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7 -责任事项依 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
22、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
23、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
24、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1-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六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25、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1-5、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
26、准。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主单位和个人,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 8 -进行审查
27、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
28、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
29、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行政
30、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四川省实施办法 、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2161456- 9 -表 2-3序 号 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 称 野生动物捕捉(猎捕)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 年主席令第 9 号公布,2004 年主席令第 24 号修正)第十六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
31、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四川省实施办法 (2009 年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 。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责任主体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
32、管理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 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
33、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 10 -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4、,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
35、捕证。 ”1-4.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 。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
36、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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