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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doc

1、- 1 -ZJFC16-2015-0002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嘉 兴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嘉公积金201533 号关于印发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等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三个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室 管理中心2015 年 7 月 21 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

2、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缴存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商业银行办理。第三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第二章 缴存登记

3、- 3 -第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第五条 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二)单位法人证书;(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五)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1);(六)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结算方式协议书(见附件 2);(七)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第六条 以下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单位应当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3)并于事项变更发生当月办理变更登记。(一)单位信息:名称、通讯地址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及联系方式;(二)账户信息:付款名称、付款账号、付款银行;(三)汇缴方式;(四)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终止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须进行补缴或明确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第八条 单位连续 6 个月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将该单位汇缴方式转为自缴;单位连续一年以上不缴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直接封存该单位公积金账户。第九条 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供以下

5、资料:(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见附件 4);(二)单位注销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及复印件。第十条 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前,应按以下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二)职工有接收单位的,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三)职工无接收单位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入住房公积金封存集中管理户手续。第十一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有重复的,应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其他账户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保留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注销不再使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三章 职工住

6、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5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账户的职工只能办理账户转移,不得再设立新的账户。账户设立后发现职工姓名、性别等信息错误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明细清册(见附件 5)纸质文档及电子文件;(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三)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职工

7、账户的变更与封存集中管理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职工调动、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第十六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调动或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致使职工重新就业转入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转移手- 6 -续。办理时需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附件 6)并加盖调出及调入单位印章。第十七条 职工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办理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开户证明(须注明转入城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全称、公积金

8、存款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城市单位全称、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个人公积金账号);(二)填写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加盖调出单位印章;(三)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第十八条 职工已设立两个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当前缴存单位应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合并申请表(见附件 7),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手续。办理时须将其所有账户转入同一单位,且被并账户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第十九条 公积金管理部门设立封存集中管理账户,为有下列之一情形的职工,进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集中管理:(一)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

9、关系的(包括辞职、开除、除名等)未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 7 -封存集中管理账户中的职工在办理提取、转移手续时无需原单位盖章。第五章 公积金联名卡管理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是公积金管理部门与有关受托银行联合向缴存职工发放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它同时具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储蓄账户,兼具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结算、消费等多种功能。第二十一条 职工申领联名卡统一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代为办理。实行与单位办理职工新增手续时同表申请,同步办理。职工领取联名卡后,须带本人身份证和联名卡到联合发卡银行网点修改联名卡初始密码。第二十二条 职工到公

10、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个人账户查询、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时应出具联名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律转账至联名卡。第二十三条 职工如遗失联名卡,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联合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手续。第六章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 8 -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

11、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机关事业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 12%,企业和其他类型组织的单位的缴存比例为 9%至 12%;新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可以按不低于 6%的比例执行。第二十七条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其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放宽至 5 倍;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其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第

12、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调整工作。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后遇职工工资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在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调整。第二十九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 9 -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参加工作后的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调入单位工资确定。第三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三十一条 按照我省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住房

13、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第七章 汇缴与补缴第三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按月及时汇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汇缴一般采用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收款方式进行,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也可采用单位自缴方式进行。对采用委托收款方式缴存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于每月 10 日前委托受托银行进行托收。对采用单位自缴方式缴存的,单位应在每月 15 日前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公积金专户。- 10 -第三十三条 单位、职工因下列情况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 (一)新录用职工或调入

14、职工未按时缴存的;(二)因故漏缴、少缴职工的;(三)补缴缓缴的;(四)单位逾期不缴的;(五)其它需要补缴的。其中属第(一)、 (二)、 (五)种情形的,单位应填报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见附件 8)第三十四条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 7 月 1日至次年的 6 月 30 日止,每年的 6 月 30 日为结息日。当年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第三十六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包括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第八章 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免缴第三十七条 因经济效益较差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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