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江 苏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文件苏人社发2017 139 号省人力 资 源社会保障 厅 省住房城 乡 建 设厅关于做好全国和全省住房城 乡 建 设 系 统 先 进 集体先 进 工作者和 劳动 模范 评选 推荐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市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评选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7 40 号)要求,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表彰一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国和全省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2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一)评选范围1. 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不含中央企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2. 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事业单位(不含实行企业管理)连续工作年以上的在职 干部职工。3. 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3、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国有、民营、股份制及其他类型,不含中央企业)单位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连续工作年以上的从业人员。(二)推荐名额按照差额推荐的要求,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 2、3。各市分配名额包含其所属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二、评选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 3 意识”,严 格执行中央 “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4、两个责 任” ,2013 年以来未 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质量责任事故和“黄赌毒” 等丑 恶现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成效明显,在深化“ 放管服” 改革和推 动“三去一降一补” 工作的落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 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厅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统筹区域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突出为民服务,注重开拓创新,优化工作机制,在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筑市场监管、城市规划建管理、工程质量监管、村镇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社会满意度在本地区、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3. 领导班子信念坚定
5、、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协作、决策科学、勤政廉政,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注重干部队伍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4. 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5. 注重科技创新,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方面走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前列;6. 坚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物质 4 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队伍稳定、素质良好,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在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处于领先地位;7. 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条
6、件对党忠诚,信念坚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连续从事住房城乡建设工作 5年(含)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热爱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工作中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住房保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建筑节能、村镇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2. 认真学习,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深化改革,增强创新能力,推动技术进步,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作出
7、突出贡献的;3. 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4. 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5. 在防止重大事故,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 5 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6. 勤奋敬业,乐于奉献,热心服务群众,不计较个人得失,努力追求高标准、零差错,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7. 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近 5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 1 次为优秀。三、评选程序和要求(一)评选程序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
8、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对象,严格执行“两审 三公示” 程序,即初 审、复审两次审核,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对象逐级审核、推荐,并在本单位和全省范围公示。1. 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2. 拟推荐对象按管理权限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局(委、中心)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各市人力资
9、源社会保障局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 6 局(委、中心) 应成立评选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6 月 16 日前,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汇总,统一将全国推荐材料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选办)。7 月20 日前将全省推荐材料报省评选办。推荐材料纸质版 1 式 5 份,电子版报送到省评选办电子信箱中。其中全国和全省推荐对象汇总表要按排序填写。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 4)、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
10、和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 5)、推荐对象主要先进事迹(2000 字左右,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 6)、征求意见表(附件 7、8、9)、推荐对象公示表(附件 10)、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 11)、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 12)。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推荐工作报告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名义上报。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省评选办对各地上报的全国和全省推荐材料进行汇总、
11、初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交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 7 会审定后,向全国评选办上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初步推荐材料和初审推荐名单。3. 全国评选办将正式推荐对象名单反馈给省评选办后,省评选办将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正式推荐对象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拟表彰对象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省评选办将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正式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办。(二)工作要求1. 坚持面向基层。评选推荐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工作在条件
12、艰苦、工作困难地方的同志倾斜。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副厅局级及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先进集体中,推荐市级层面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政主管局(委、中心)的比例控制在先进集体总数的 30%以内;先进工作者中,处级干部的比例严格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 20%以内;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劳动模范总数的 60%,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负责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地市级企业的负责人)的比例严格控制在 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
13、8 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也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比例中,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 60%;科、处级领导干部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 25%以内,但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以上企业、地市级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 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劳动模范总数的 25%以内。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实际,各市分
14、配名额应兼顾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各个行业,分配到其所属的区、县(市)层面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名额不得少于本地推荐总数的 30%;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及班子成员)评选比例控制在本地推荐总数的 20%以内。2. 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功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对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3. 多方征求意见。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 9
15、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还要征求统战和工商联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或农民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企业及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由各地评选机构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得由推荐候选人本人征求意见。4. 严肃工作纪律。对在
16、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中有严重渎职或弄虚作假、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5. 确保工作进度。各地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表格电子版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党的建设专栏中下载,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格式。四、奖励办法 10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评选出的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 荣誉称号, 颁发奖
17、 牌和证书。对评选 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 全国住房城 乡建设系统先 进工作者” 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国住房城 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 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选出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授予“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个人授予“全省住房城 乡建设系统 先进工作者” 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企业先进个人授予“全省住房城 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市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五、组织领导1. 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组成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附件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精神文明办,负责本次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各市的评选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牵头,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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