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内容概述n 近年来出台新政策解读n 部分热点问题收入类n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 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n 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 ,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解读: 1.原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 :收入类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
2、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应按什么价格销售?第三条收入类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思考:上述规定存在什么漏洞?2.新政策规定:三层含义: 发生上述国税函 2008 828号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注:不再区分自制资产和外购资产,均按公允价确认。 但对被移送资产的税务处
3、理另有规定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入类 如企业发生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4 109号)第三条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行为的,应按照财税 2014 109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也即: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资产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收入类n 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财税 200
4、8 151号) :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准予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 不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收入类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准予 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 不得 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
5、金。(财税 2011 70号)1、 2011年 1月 1日以后从 县级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收入类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也可以作为应税收入;未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只能作为应税收入。2、上述 财政性资金 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年( 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收入、扣除类n 财税 2016 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明确股权捐赠的收入确认、扣除等问题一、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要点: 股权捐赠视同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收入额 =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不是公允价值,也不是市场售价 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