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西北大学梁丽华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v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环境综合管理职能的应有之义。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全面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国家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环发 2009130号 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目 录v第一章 突发环境事件概述v第二章 环境应急管理v第三章 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监管v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对第一章 突
2、发环境事件概述v 一、 突发环境事件概念v 二、 突发环境事件现状v 三、 突发环境事件分类v突发环境事件v是指 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 公共安全 的环境事件。v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 超出正常工作程序 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v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
3、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一、突发环境事件的概念二、突发环境事件现状8典型重大环境风险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辽宁浑河酚污染事件江苏淮安液氯泄漏事件江苏东海倾倒有毒物质江苏盐城市水污染事件江西赣江污染事件 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 云南阳宗海砷化物水污染贵阳电厂污染事故 湖南湘江镉污染事件湖南省浏阳镉污染事甘肃血铅超标事件黄河兰州段油污染事件 凤翔血铅超标事件陕西安塞柴油泄漏水污染事件四川沱江水污染事件 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故 重庆化工厂氯气泄漏事故河南柴油泄漏污染黄河事件太原苯泄漏污染事件湖北襄樊癌症村事件 广西红水河水质污
4、染事件广西平果酒精废液水污染事件 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v 2005年 11月 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月 14日,共造成 5人死亡、 1人失踪,近 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 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 2005年 11月 21日,哈尔滨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称全市停水 4天, “ 要对市政供水管网进行检修” 。此后市民怀疑停水与地震有关出现抢购。同年 11月 22日,哈尔滨市政府连续发布 2个公告,证实上游化工厂爆炸导致了松花江水污染,动员居民储水。同年 11月 23日,国家环保总局向媒体通报,受
5、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v 2005年 11月底,国家环保总局称,这次污染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是吉化公司双苯厂。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这起事件提出辞职,2005年 12月初,国务院同意他辞去局长职务,任命周生贤为局长。吉化公司双苯厂厂长申东明、苯胺二车间主任王芳、吉林石化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于力,先后于 2005年 11月底 同年 12月初被责令停职,接受事故调查。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事故v 2004年 2月中旬到 3月 2日,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技改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尿素生产系统产生的工艺冷凝液未经有效处理,大量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排入沱江,导致了沱
6、江中下游水体氨氮指标严重超标。江水变黄变臭,泛着白色泡沫,江面上漂浮大量死鱼,自来水也变成了褐色并带有氨水的味道。v 事故给成都、资阳等 5市的数百万群众和千家工商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事故导致沿江简阳、资中、内江三地百万群众饮水被迫中断, 50万公斤网箱鱼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 3亿元左右,被破坏的生态需要 5年时间来恢复。四川沱江特大污染事故是一次严重的公共安全事件。v 事故调查组认为:川化股份公司第二化肥厂在技改项目建设中,严重违反环保法规和相关制度,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位于污染源附近的青白江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环境监理所、环保局以及水务局都发现了沱江水质情况的异常,但都
7、没有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汇报,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切断污染源,负有监督监管责任,川化公司所在的青白江区政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v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何立光(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环安处处长)有期徒刑 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万元;判处被告人吴贵鑫(川化公司分管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有期徒刑 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俭(川化公司总经理)有期徒刑 3年,缓刑 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万元。v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据此,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 2年 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 2年 6个月;张山有期徒刑 1年 6个月,缓刑 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