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铜陵市市级涉企收费清单(2018 年 10 月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一、法院部门1 诉讼费 诉 讼 费 用 交 纳 办 法 ( 国 务 院 令 第 481 号 ) ; 省 物 价 局 、 省财 政 厅 皖 价 费 函 2011 217 号诉讼案件当事人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区法院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2、。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二、经济和
3、信息化部门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国家计委 、 财 政 部 、 国家 无 线 电 管 理 委 员 会 计价 费 1998 218 号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财 政部 发 改 价 格 20032300 号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委 、 财 政 部 发 改 价 格 2005 2812 号 、 发 改价 格 2011 749 号 、发 改 价 格 2013 2396号 、 发 改 价 格 20171186 号 ; 省 物 价 局 、 省财 政 厅 、 省 无 线 电 管 理委 员 会 皖 价 行 费 字 1998 111 号 ; 省 物价 局 、 省 财 政 厅 、 省 信息 产 业 厅
4、 皖 价 费 2002 145 号 ; 省 财政 厅 、 省 物 价 局 财 综 2004 1274 号 、 皖 价费 2004 41 号 、 皖 价费 2006 65 号 、 发 改价 格 2018601 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省无委会铜陵管理处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
5、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三、公安部门3证照费(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
6、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 号、发改价格2008 1575 号、发改价格2017 118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 783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价费字 240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 3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 72 号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
7、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4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8、 追责情形四、国土资源部门4土地闲置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每平方米5 至 10元市国土资源局5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 号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8 元/平方米 市国土资源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9、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5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6 不
10、动产登记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 7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国土资源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
11、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6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7城 镇 污 水处 理 费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 1192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
12、行财预200979 号;省政府令第 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 151 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 号; 市 物 价 局 铜 价 商 2016 52 号本 市 城 市 规 划 区范 围 内 向 城 市 污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排 放 污 水 的 单 位和 个 人详 见 收 费依 据 文 件委 托 铜 陵 首 创水 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征 收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
13、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8城 市 道 路占 用 挖 掘 费财政部、国家发展
14、改革委财税2015 68 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 号;省建设厅 、 省财 政 厅 、 省 物 价 局 建 城字 1996 565 号 ; 省建 设 厅 、 省 物 价 局 建 城字 1996 640 号 ; 省建 设 厅 建 城 2002 232号 ; 省 物 价 局 、 省 财 政厅 皖 价 费 2002 186 号 ;省 物 价 局 、 省 财 政 厅 皖价 费 2006 240 号 ; 市政 府 办 公 室 铜 政 办经 批 准 占 用 挖 掘城 市 道 路 的 单 位 、个 人详 见 收 费依 据 文 件市 政 工 程 管 理处 、 铜 官 区 市政 园 林
15、管 护 中心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
16、、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 7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2008 78 号 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六、交通运输部门9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17 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省政府皖政2016 54 号;省交通运输厅皖交运2016 83 号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县交通运输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
17、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市级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市级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市级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
18、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三、其他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的,由各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8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七、水利部门10 水资源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 79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铜价费200477 号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水务局11 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 号;
19、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 886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 160 号、皖价费2017 5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市水务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
20、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9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21、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2017 77 号八、质监部门 10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标准 执收单位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 10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 号;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铜价费201253 号 ; 市 物 价 局 、 财 政局 铜 价 费 2016 26 号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收费依据文件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执收单位责任: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
22、国库或财政专户;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4其他责任事项。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九、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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