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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12项.DOC

1、1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 12 项)第一项: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县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我县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社会团体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是否向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备案并接受指导;(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六)未经登记

2、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2(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合浦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社会团体运行

3、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措施。1.材料审查。审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实地检查。查阅会议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人任职履职等情况。(二)日常监督检查措施。1.听取汇报。听取社会团体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2.3实地检查。检查社会组织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方案、会议决议、财务管理等情况。(三)专项监督检查措施。1.听取汇报。听取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重大公益项目等工作汇报。2.材料审查。查阅社会团体开展专门事项的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工作

4、总结等材料。3.实地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实地检查或现场监督。4.专项审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财务审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我县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

5、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4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我县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 1 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我县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6、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5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三)我县社会团体的活动违

7、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四)我县社会团体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我县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6第二项: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我县民

8、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经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手段,全面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等不合法行为;(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五)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7(

9、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银行账户及印章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 5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县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四、监督检查措

10、施(一)年度检查措施。1.材料审查。审查年度检查报告书、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实地检查。查阅会议资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人任职履职等情况。(二)日常监督检查措施。1.听取汇报。听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汇报,并可以提出质8询。2.实地检查。检查落实内部管理制度,重大活动方案、会议决议、财务管理等情况。(三)专项监督检查措施。1.听取汇报。听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重大公益项目等工作汇报。2.材料审查。查阅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专门事项的工作计划、工作记录、工作总结等材料。3.实地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实地检查或现场监督。4

11、.专项审计。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门事项进行财务审计。五、监督检查程序(一)定期检查程序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县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县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县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9

12、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六、监督检查处理(一)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县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二)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13、;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5.设立分支机构的;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10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三)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撤销登记。(四)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县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五)我县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县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县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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