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 促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履行质量安全职责,防止工程施工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 总监”)本办法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二、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
2、量安全监督站、泉州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市直工程的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工程的动态管理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及相关动态管理信息应当在项目开工和相关动态信息发生时由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即时录入。四、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 附件 1),对所承建、承监的工程实行定期的自查自纠,企业对自查自纠的实施情况负责。五、责任人在下列情况必须到位,分别履行项目管理和监理人员职责:(一)重要(涉及结构安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与验收;- 4 -(二)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三)危险性较大或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
3、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与验收。项目总监应按本细则规定核查项目施工管理的自查自纠情况,并督促改正。六、责任人必须在定期的自查自纠及日常的工程质量安全监控管理中及时发现并改正下列问题:(一)安全设施、措施存在的较大安全隐患;(二)工程实体质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或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七、责任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一)在施工过程和验收监督时,向监管人员送红包、有价证券等;(二)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向监理人员发放固定补贴或送红包、有价证券等;(三)总监及监理人员收受施工单位补贴或红包、有价证券等。八、动态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和验收时的到位及履责
4、情况;(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三)施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四)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消除、通病防治等。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给相关责任人记分标准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5 -记分违规事实应由 2 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调查、处理,其中至少 l 名为监督组负责 人。各级监督机构监督小组在监督交底、结构和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日常监督抽查时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动态管理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执法检查、各类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属于动态监管,检查中如发现责任人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行为时,责成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如实录入并
5、按办法规定处理。十、各级监督机构应建立动态监督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每个工程项目动态监督抽查频率不少于四次。抽查时,监督小组按规定填写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格式见附件 2),并按规定复核、巡查。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问题较严重的,除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记分管理外,应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监督抽查记分、记分审批、记分告知、记分录入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监督抽查记分。监督抽查发现项目责任人存在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时,应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详见附件 3),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同一违规实施不得重复记分。(二)记分审批。 告知单经
6、审查后,报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三)记分告知。 告知单经审批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通知责任人签收,责任人如对记分有异议,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监督机构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反馈。核实并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记分的,书面意见应归档保存。- 6 -(四)记分录入。确认记分后,监督机构应记录责任人记分情况并填写责任人违规记分登记册(格式见附件 5),并将信息登录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http :wwwfjgczlcom)“ 动态监管系统” 中的 “违规记 分及 处理”子系统。动态监督过程的资料应作为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十一、各级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
7、管部门报告动态监督抽查情况,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十二、各级监督机构应建立记分卡管理制度。监督机构在工程监督交底时分别向受监督工程发放违规记分登记卡(格式见附件 6),由项 目责任人保管,平时应存放在被记分人任职的项目管理机构,以便检查。记分卡遗失时,责任人应到在建监管部门补卡,补卡部门应加盖印章。责任人接到告知单,对记分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查确认违规事实的,应按告知单中规定的时间,持记分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入记分信息。十三、全市被记分的建造师、总监集中教育培训工作统一由泉州市建设系统培训中心负责。责任人记分累计值达到办法规定应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必须按照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集中教育培训通知
8、书( 格式详见附件 7)有关要求,参加集中教育培训。市建设系统培训中心原则上每个月组织一次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课时不得少于 40 个学时。十四、按照办法规定达到约谈条件的,项目责任人由各级监督机构负责约谈;法定代表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约谈。- 7 -责任人或法定代表人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详见附件 8)的要求接受约谈。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后,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录企业不良行为:(一)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二)施工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接受约谈后仍不按规定组织自查自纠的;(三)被责令停工(含
9、局部停工和全面停工)整改 3 次及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调查核实后,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一)责任人提供虚假书面请假材料或签署虚假证明意见的;(二)责任人记分卡弄虚作假或私自涂改的;(三)责任人不按时持卡到项目监管部门载人记分信息的;通报批评文件由监督机构负责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 子系统。 十六、对责任人及其单位进行立案调查或对责任人及其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由监督机构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由属地监督机构登录到“违规记分及处理” 子系统。 同一个年度内,施工、监理单位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项目责任人记分均达 100 分的,除按办法规定处
10、理外,该企业列入全市重点监管对象,责成企业组织对泉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自查自纠,并专题汇报市建设局;各地建设行- 8 -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可对该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各类检查列为必检对象。十七、动态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市建设局动态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5-22178973。监管人员在实施动态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十八、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办法执行。附件:1、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2、动态管理监督抽查记分表 ; 3、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4、违规记分登记册;5、违规记分
11、登记卡;6、集中教育培训通知书;7、约谈通知书;- 9 -8、名词解释与行为界定。附件 1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定期自查自纠规定一、自查自纠活动不代替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日常的工程质量监控和安全生产管理。二、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的频率应不低于表一、表二规定,并分别按表三、表四要求做好记录。三、施工、监理单位的自查自纠可由单位内设机构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自查自纠活动可与企业的旬检查、月检查和季度检查相结合。- 10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给责任人记分:1、未按规定组织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的;2、项目
12、管理机构自查自纠活动记录无签字、盖章的;3、施工现场存在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隐患,项目管理机构自查自纠未发现或未按规定进行记录的;4、本单位自查自纠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落实整改的。表一 各施工阶段自查自纠频率自查自纠频率序号 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地基处理 每施工段 1 次每施工段 1次每施工段1 次每施工段1 次机械成桩 每施工段 1 次每施工段 1次每施工段1 次每施工段1 次人工挖孔桩前 30 根 1 次,每增加 100 根加 1 次前 30 根 1 次前 10 根 1 次,每增加 30 根加 1 次前 10 根 1 次,每增加 30 根加
13、1 次01地基与基础地下室 30 天 1 次 45 天 1 次 10 天 1 次 10 天 1 次02 主体结构工程 30 天 1 次 45 天 1 次 10 天 1 次 10 天 1 次03 装饰装修 30 天 1 次 90 天 1 次 15 天 1 次 15 天 1 次表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自查自纠频率序号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项目 管理机构 监理单位项目 管理机构01 基坑支护(含土方开挖)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 1 次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 1 次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 1(2)次每层地下室每施工段土方开挖不少于1(
14、2)次02 模板及支架安 装 每检验批不 少于 1 次 每检验批不少 于 1 次 每检验批不少 于 1(2)次 每检验批不少 于 1(2)次- 11 -安装过程 不少于 1 次 0每台基础安装、每次加高(节)时分别不少于1 次每台基础安装、每次加高(节)时分别不少于 1 次拆卸过程 0 0 不少于 1 次 不少于 1 次0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使用过程 15 天 1 次 45 天 1 次 10 天 1 次 10 天 1 次04 脚手架工程 30 天 1 次 45 天 1 次 10 天 1 次 10 天 1 次05 钢结构安装 30 天 1 次 45 天 1 次 10 天 1 次 10 天
15、1 次06 网架或索膜结 构安装 30(15)天1 次 45 天 1 次 10(7)天1 次 10(7)天1 次07 预应力工程张拉过程 不少于 1 次 不少于 1 次 每检验批不少于 1 次 每检验批不少于 1 次08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工程不少于 1 次 不少于 1 次 每检验批不少于 1 次 每检验批不少于 1 次备注:1、表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照建设部建质200987 号文件规定;2、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自查自纠工作可与各施工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相结合;3、括号内数据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自查自纠频率。12附件 2动态管理
16、监督抽查记分表(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进度: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内容 记分 备注01关键部位施工作业时到岗情况如下关键部位施工作业时,项 目负责人是否到现场组织施工:(1)深度大于 5 米的基坑(槽)支护、土方开挖,高大模板(拱架)安装,脚手架基础施工及第一步搭设,悬挑式脚手架悬挑梁安装,爬升式脚手架爬升安装,特种设备安装(含塔吊、施工升降机加节升高安装)、拆卸,悬臂挂篮及造桥机等大型装配(吊装)设备安装调试,盾构掘进机等地下暗挖设备安装调试,爆破工程爆破,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装、拆卸时。(2)桩基础、主体结构主要受力构件 钢筋安装和砼浇筑施工,预应力张拉
17、,斜拉桥拉索张拉,悬索桥主缆架设,钢结构、网架、索膜安装, 劲钢(管)安装,建筑幕墙骨架安装,污工拱砌筑,大梁等预制构件起重吊装,地下暗挖工程掘进,涉及 结构安全的其他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安装。02建造师到岗情况重要环节到岗情况如下重要环节项目施工负责人是否到岗:(1)特种设备、基坑支护、外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 悬臂挂篮及造桥机等大型装配(吊装)设备、盾构掘进机等地下暗挖 设备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安全 设施验收 (2)基槽、地基处理、桩基、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网架、索膜、 劲钢(管)砼、幕 墙、道路各结构层、桥梁墩台、盖梁、索塔、 锚碇、 桥跨承重结构、管道主体结构、隧道结构和其他涉及质量安全的分部或子分部验收(含中间验收)03履行主要职责情况履行主要职责情况(1)建造师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2)建造师是否过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3)对监理单位书面提出要求整改的内容,是否按期整改(4)项目管理机构是否应按规定进行定期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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