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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doc

1、 托管协议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月托管协议1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3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7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7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9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1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4九、基金收益分配 .16十、基金信息披露 .17十一、基金费用 .18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0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0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21十五、禁止行为 .21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1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2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3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3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4托管协议2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基金的基金托

3、管人;为明确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 GH 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法定代表人:凤良志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6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4、: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协议3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 肖钢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5、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一)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6、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订立。(二)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托管协议4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

7、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8、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9、展期;托管协议5(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资不低于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本基金还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工具,但上述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信用债券指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10、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基金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由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全部基金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11、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托管协议6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12、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

13、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二)基金托管

14、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15、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托管协议7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16、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17、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

18、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托管协议8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2、基金管理

19、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

20、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托管协议9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21、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22、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 )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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