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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1、1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子项 实 施 依 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公开范围办理数量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调整意见及理由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行政强制1查封或者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无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574不收费无

2、 保留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

3、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决定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

4、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1-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2、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5、,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1,同 1-1。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3-1、同 1-1。3-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

6、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的;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

7、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2、同 1。3、同1。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5、同 4。6、同 4。7、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2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4-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4-2、同 3-

9、2。5、同 4-1。6、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2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

10、、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 、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企业、公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0不收费无 保留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押当

11、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决定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

12、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1-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

13、)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2、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1,同 1-1。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3-1、同 1-1。

14、3-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4-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

15、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的;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16、;(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2、同 1。3、同1。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5、同 4。6、同 4。7、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

17、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3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4-2、同 3-2。5、同 4-1。6、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3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18、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企业、公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0不收费无 保留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

19、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决定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

20、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

21、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2、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1,同 1-1。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3-1、同 1-1。3-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

22、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的;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

23、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2、同 1。3、同1。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24、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5、同 4。6、4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4-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

25、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4-2、同 3-2。5、同 4-1。6、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 4。7、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

26、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4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

27、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7不收费无 保留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28、,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决定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

29、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1-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

30、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2、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1,同 1-1。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3-1、同 1-1。3-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31、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的;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32、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2、同 1。3、同1。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5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

33、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4-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4-2、同 3-2。5、同 4

34、-1。6、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5、同 4。6、同 4。7、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5易制毒化

35、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违法物品和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企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公开0不收费无 保留1、审批阶段责任:实施前须填写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向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6、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1-1、行政强制法第十八

37、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2、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

38、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2-1,同 1-1。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擅自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4、擅自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的;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的; 7、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予以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

39、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2、同 1。3、同1。4、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6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

40、的期间。 4、决定阶段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阶段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3-1、同 1-1。3-2、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

41、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4-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4-2、同 3-2。5、同 4-1。6、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据为己有的; 8、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5、同 4。6、同 4。7、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6查封或者扣押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企业、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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