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肥市档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说 明 法规处 范晓微2012年 5月 2日一、立法总体思路(一)细化完善上位法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下称 档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下称 实施办法 )、 安徽省档案条例 (下称 条例 )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主要是立足实际,侧重细化完善上位法规定。如, 档案法 已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征求意见稿 根据我市乡(镇)、街道档案管理的工作量、专业化程度和职责范围,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
2、档案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二)强化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征求意见稿 在明晰各级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职能、职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指导和监督职能。如第十条规定,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档单位档案工作实行评级制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档单位档案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再如,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档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三)突出管理重心下移 征求意见稿 第六、第七条明确规定立档单位档案工作的日常指导与监督由市、县(市、区
3、)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第九条明确规定立档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如第十二条对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档案中介服务;第十三条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培训和上岗资格,对档案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等作出规定,以此有效加强档案基础工作。(五)拓展档案服务领域 征求意见稿 在完善上位法、固化行之有效的管理规定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各级各类档案馆(室)服务社会的领域和功能。如:对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建
4、设项目的立档作出明确规定,对综合档案馆可以为本市籍贯或者曾经在本市工作过的具有一定影响的重要人物建立人物档案作出规定,对公民建立个人(家庭)档案作出规定,对档案数字化、信息化作出相关规定等。二、 征求意见稿 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档案机构与职责 档案法 、 实施办法 、 条例 对各级档案机构及其职责作了规定,但有些方面不够具体,实践中,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人员兼职者较多,难以胜任专业性强、任务日益繁重的档案工作,开发区档案机构未作明确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档单位的监督、指导缺少有力抓手,综合档案馆与专门档案馆的职能与区别不够明晰,档案中介机构、档案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要求不
5、够明确等问题。为此 征求意见稿 在第二章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规定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 (第七条)。 二、规定了 “ 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馆,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三、规定了 “ 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档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评级制度。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档单位档案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 (第十条)。 四、规定了 “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保管期限为永久和 30年的多种门类的档案;专门档案馆
6、负责收集和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 ” (第十一条)。 五、规定了 “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自设立后一个月内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十二条)。 六、规定了 “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接受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离开岗位前应当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 (第十三条)。(二)关于档案的管理在档案管理过程中, 档案法 、 实施办法 、 条例 明确了基本制度和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单位按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自觉性较差,涉及本市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重要人物档案、科技档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档案、音像出版物档案、公民个人(家庭)档案等,需要以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 立足我市实际,在突出管理重心下移的同时,对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单位撤销、终止、合并、分立时档案如何处置作出规定,对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重点建设工程档案、有突出贡献的名人档案、科技档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档案、音像出版物档案、公民个人(家庭)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