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南委人才 2017 12 号中共南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南安市高层次人才积分评价认定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泉州、南安人才“港湾计划 ”有关精神,为深入实施南安市 “人才强市” 战略,优化人才评价体系,特制定 南安市高层次人才积分评价认定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评价认定办法(试行) )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附件1 2 评价认定办法(试行) 坚持绩效导向,是对我市现有人才评价体系的重大改革,各
2、乡镇(街道、开发区)务必高度重视和充分理解掌握其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讨。要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给辖区内企业和人才,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进行广泛宣传,对高层次人才较集中的企业,要逐一走访,重点宣传,确保每位高层次人才掌握具体申报流程。二、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发动,确保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 7 月底前完成第一次申请,已通过“南安智酷” 申报并审核确认的高层次人才,无需再提交考核指标“层次归属” 的证明材料。今后,积分申请实行常态化运作,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随时将符合积分认定资质的材料上传至“南安智酷” 网上申报平台,提出积分申请。三、做好审核认定
3、工作市人社局要及时做好跟踪指导,于每年 8-9 月集中做好积分审核认定工作,审核期间,停止积分申请。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人社局把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四、及时反映问题申报过程中,有疑问或意见建议的,请及时向市委人才办咨询、反映。联系人:陈金枪 联系电话:86375230 15059899827中共南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3 2017 年 6 月 6 日南安市高层次人才积分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泉州、南安人才“港湾计划” 有关精神,为深入实施南安市“ 人才强市” 战略,优化人才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安市高层次人才积分
4、认定工作在南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积分认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适用对象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企业、科研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的,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我市领先及以上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和管理服务水平提升,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我市实际工作时间 6个月以上,经审核确认的南安市高层次人才。第三章 积分申请和审核第五条 根据南安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
5、纲要(2010-2020 年)(南委201118 号),本办法中行业效益、社会效益两项指标所涉及积分起算时间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4 第六条 积分申请实行常态化运作,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随时将符合积分认定资质的材料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提出积分申请。第七条 申请人及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应当一次性提交所需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第八条 人社局每年 8-9 月集中审核,对申报对象积分进行认定,统一在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为期 5 天,集中审核期间停止积分申请。第九条
6、申请人对人才积分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四章 积分运用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凭所获积分享受相应的生活津贴、子女就学、住房保障、医保社保等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申请人做出虚假承诺、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一经部门审查发现,不予纳入人才积分体系,且自造假行为被发现之日起,5 年内不接受人才积分,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对人才积分审核有异议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诉或提出异议,由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7、。 5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运行一年。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可根据积分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附件:1南安市人才积分管理评价指标及分值表2南 安 市 人 才 积 分 制 用 人 单 位 业 绩 考 核 指 标 指 导 思 路3南安市人才积分制期刊论文分区指导思路 6 附件 1南安市人才积分管理评价指标及分值表指标类型序号 指标内容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证明材料用人单位自评分值人 社 局认 定 分 值基础分 1 层次归属 300-8000对照南安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资质符合相应层次认定条件的:1.第一层次得 8000 分;
8、2.第二层次得 4000 分;3.第三层次得 2000 分;4.第四层次得 1000 分;5.第五层次得 750 分;6.第六层次得 300 分。申请人符合南安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凭证,如: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任职证明、项目成果等。其中:国(境)外学位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外文材料需提供翻译件并经驻外使领馆或公证处认证。贡献分 2 经济效益 0-100以评审年度个人工作薪酬为衡量指标,其中1.8 万元(不含)以下不得分;2.8 万元(含)-10 万元(不含)得 10 分;3.10 万元(含)-15 万元(不含)得 20 分;4.15 万元(含)-
9、20 万元(不含)得 40 分;5.20 万元(含)-30 万元(不含)得 80 分;6.30 万元(含)以上得 100 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每个评审年度核定一次,积分不累加。 7 贡献分 3 行业效益 0-501.评审年度个人获得与本人从事行业相关的权威奖项,其中:获得县处级政府及行业协会表彰每次积 2 分;获得地厅级政府及行业协会表彰每次积 4 分;获得省部级政府及行业协会表彰每次积 8 分;获得国家级政府及行业协会表彰每次积 16 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积分累计最高不超过 20 分。2.评审年度个人担任标准委员和职称评审委员,其中:担任县处级标准委员/助理级职
10、称评审委员每次积 2分;担任地厅级标准委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每次积 4 分;担任省部级标准委员/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每次积 8分;担任国家级标准委员/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每次积 16分。担任标准委员和职称评审委员的积分累计最高不超过20 分。3.评审年度个人获得发明创造,其中:获得发明专利每项积 8 分;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项积 1 分。4.评审年度个人发表期刊论文,其中:发表 Q4 分区内期刊论文每次积 2 分;发表 Q3 分区内期刊论文每次积 4 分;发表 Q2 分区内期刊论文每次积 8 分;发表 Q1 分区内期刊论文每次积 16 分。各级政府和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级行业协会所颁发的获奖证书、
11、文件、专利证书、论文等相关证明材料,积分可累加。 8 本项指标每个评审年度最高积分不超过 50 分。 9 贡献分 4 社会效益 0-251.获得各级劳模、道德模范、先进工作者、文学奖、好市民奖、见义勇为奖、在党媒报刊上刊载署名文章(1000 字以上)及其他同等贡献,其中:县处级的每次得 2 分,地厅级的每次得 4 分,省部级的每次得 8分,国家级的每次得 16 分;2.担任“两代表一委员 ”,其中:县处级的每次得 2 分,地厅级的每次得 4 分,省部级的每次得 8 分,国家级的每次得 16 分;3.在南安市有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慈善捐款等活动的,可得积分 1 分,不累计;本项指标每个评审年
12、度最高积分不超过 25 分。献血证书、志愿工时证明、获奖证书、慈善捐赠等证明,积分可累加。 企业评价分 5 企业评价 0-10用人单位根据人才表现情况酌情给予档次,共分三个档次:优秀,称职,一般。其中,档次为“优秀” 的得10 分,档次为“ 称职” 的得 5 分,档次为“一般”的得 0分。企业可参考南安市人才积分制用人单位企业评价指标指导思路进行评价,加盖公章。 10 服务年限分 6来南安服务年限 0-20以截止至评审年的来南安服务年限为准,其中1.工作 3 年(不含)以下,得 2 分;2.工作 3 年(含)-5 年(不含),得 4 分;3.工作 5 年(含)-10 年(不含),得 8 分;4.工作 10 年(含)-15 年(不含),得 16 分;5.工作 15 年(含)以上,得 20 分。缴交社保记录,每年核定一次,积分不累加。 扣分 7 违反行政管理事项 1.评审年度个人存在违法、违反党纪、重大失信行为,将行使一票否决权:2.评审年度个人存在违反以下行政管理事项的,每条扣10 分:违反交通法规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累计扣分,不设上限。违法、违纪、违规、失信记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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