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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doc

1、1宁科协20182 号关于印发 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的 通 知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南京市科协学术交流项目管理办法经 2017 年 12 月 27 日市科协十届二次常委会讨论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2018 年 1 月 2 日市科协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3 日印发2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有关条款,按照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

2、市科协)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市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市级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第二条 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市级学会要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 的新南京、 实现 我国“ 两个一

3、百年 ”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第三条 市级学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领作用,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工作政策,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 百花齐放、百家争 鸣” 的方针,依法依章程3开展工作。第四条 市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二)开展学术交流

4、,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创新体系建设。(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五)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围绕南京市中心工作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具有南京特色的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七)承接科技评估、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职称评审、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决策咨询、教育培训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八)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设立具有广泛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科技界社会奖励。(九)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十)开展科技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4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及其他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十一)兴办符合学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第二章 管 理第

6、一节 申请业务主管第五条 登记成立市级学会时,申请由市科协作为业务主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成立的条件;(二)其业务属于科技领域中的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技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三)主要发起者应在本地区相关领域有较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四)提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六)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已成立的市级学会相同或相似。第六条 市级学会发起者向市科协提交申请,经市科协审批同意后,由发起者向社会团

7、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七条 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会章程,产生学会领导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成立学会党组织。会议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报市科协审5核,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15 天上报会议筹备情况,经市科协核准后实施。未经核准,不得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备案。第八条 已经成立的市级学会申请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市科协的,事先须征得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批准后,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第二节 加入团体会员第九条

8、 市级学会成为市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一)承认中国科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三)应有在本地区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并有相当数量的会员;(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费来源;(六)有一定形式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均可向市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市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第十一

9、条 市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和省级学会的指导。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可以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二条 市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6(一)推选代表参加市科协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二)获得市科协的有关资料;(三)获得市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四)参加市科协的活动;(五)对市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第十三条 市科协团体会员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中国科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及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二)接受市科协领导;(三)

10、执行市科协决议和决定;(四)承担市科协委托的任务。第三节 脱离与退出第十四条 市级学会脱离与市科协的业务主管关系,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批准后脱离。第十五条 市级学会退出市科协团体会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退出。第四节 备案与信息公开第十六条 市级学会应向市科协备案下列信息:(一)章程;(二)理事会成员与分工及监事会(监事)信息;(三)组织机构信息;(四)会员证、会徽;(五)市科协要求的其他信息。7第十七条 市级学会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章程;(二)负责人信息;(三)组织机构信息;

11、(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五)市级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六)市科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八条 市级学会应当及时将有重大变更的备案或公开信息向市科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第五节 处 罚第二十条 市级学会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活力不足等问题的,市科协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第二十一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的,市科协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市科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

12、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市科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第二十二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市级学会,作为业务主管的市科协将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解除业务主管关系或注销该学会。8第二十三条 市级学会受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市科协资助项目。第三章 内部治理第一节 会 员第二十四条 承认市级学会章程,符合市级学会会员条件,可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市级学会会员。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支持资深学术专家、行业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等加入学会,鼓励发

13、展学生会员、青年会员。第二十六条 会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个人会员。在南京地区工作或生活的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高技能人才,学生,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二)单位会员。与市级学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在南京地区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各级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第二十七条 市级学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经市级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或专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14、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市级学会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市级学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对在相关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与我国友好,愿意与市级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9工作者,经本人申请或经市级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吸收为外籍会员。有条件的市级学会还可发展其他类别的个人会员,其类别和条件由各学会自行确定。第二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参加学会的活动;(四)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五)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

15、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依学会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条 市级学会应建立会员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健全会员工作制度,实现会员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市级学会,可建立会员基层小组。第三十一条 市级学会可直接发展会员,也可委托市级学会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第三十二条 市级学会原则上遵循市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第三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有关证件。第三十四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市级学会应书面通知会10员补交;如果接到书

16、面通知后仍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第三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委托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第二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市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

17、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依据本学会章程规定,每四至五年按期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完成理事会换届工作。理事会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成立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换届方案(包括换届工作进度安排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市科协提交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换届方案、新一届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拟任学会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建议名单、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等材料,提出换届申请。换届方案经市科协相关业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会议筹备。会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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