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活动,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根据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29 号)、福建省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52 号)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 )对福建省内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开展的消防设施(不包括灭火器)检测、维修和保养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维护保养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保修期内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原施工单位、或者具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能力能自行实施维护保养的社会单位。第四条 维护保养 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资质、资格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并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质量负责。第五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修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可按施工合同约定由原施工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社会单位具备消防
3、设施维护保养能力的,可自行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委托物业单位管理的,可由物业单位委托上述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其他单位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六条 设 有 自 动 消 防 设 施 的 社 会 单 位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四 个 条 件 的 ,视 为 具 备 消 防 设 施 维 修 保 养 能 力 ,可自行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一 )在 职 注 册 消 防 工 程 师 (担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1 人 以 上 ;(二 )建 (构 )筑 物 消 防 员 6 人 以 上 ,其 中 中 级 技 能 等 级 以 上 建 (构 )筑物
4、消 防 员 1 人 以 上 ;(三 )配 备 满 足 单 位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要 求 的 基 础 设 备 和 维 护 保 养检 测 设 备 ,且 设 备 依 法 计 量 检 定 、校 准 ;(四 )制 定 完 善 的 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规 程 。社 会 单 位 同 时 具 备 以 上 维 护 保 养 条 件 ,应 向 负 责 该 单 位 消 防 监 督 检查 的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报 告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对 该 单 位 的 维 护 保 养能 力 进 行 核 查 ;对 具 备 维 修 保 养 能 力 的 社 会 单 位 ,公 安
5、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在消 防 监 督 检 查 时 应 认 可 该 单 位 自 行 维 护 保 养 出 具 相 关 记 录 和 报 告 的 合法 性 。第二章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内容和要求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应当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合同履行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民用建筑的高度和单体建筑面积、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二)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名称、维护保养事项和时间安排;(四)合同履行时间等。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应附在合同后面。第八条 在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由原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
6、保养,且本规定第八条第(一)至(四)款内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原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补充签订保修期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第九条 社 会 单 位 具 备 消 防 设 施 维 修 保 养 能 力 ,自行实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应在消 防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相 关 文 件 中 明 确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至(三)款内容。第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维护保养活动主要包括消防设施检测、故障维修和定期保养等事项。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 设施检测主要包括月检测、季度检测和年度检测,建筑内的所有消防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测,增加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频次、
7、项目和内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年度检测项目和内容开展首次检测;随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按照季度检测项目和内容开展检测,每年度最后一个月按照年度检测项目和内容开展检测,此外其他月份按照月检测项目和内容开展检测。第十二条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项目和内容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中详细列出,实测记录、故障记录及处理由维护保养单位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现场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并经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随同人员签字确认。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时,应将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记录打印出来附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后面。第十三条 维护保养单位在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月/ 季度/年度检
8、测过程中,或者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值班和巡查过程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维护保养单位知晓后应在 24 小时内开展消防设施维修,维修一般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需要由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提供零配件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维护保养单位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由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修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并经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建筑消防 设施的保养,由维护保养单位先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类别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计划表,再根据计划表定
9、期实施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养和相应功能试验,并填写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计划表应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保养的内容和周期,编制后应经维护保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由维护保养单位保养人员填写,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并经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第十五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向委托单位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汇总当月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月检测/季度检测/年度检测/其他检测)、维修和保养情况,出具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结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封面(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表三三三 建筑
10、消防设施检测汇总表(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五)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六)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编制后,经维护保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批。第三章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质量责任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在保修期外不得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第十八条 具 备
11、消 防 设 施 维 修 保 养 能 力 的 社 会 单 位 ,应 按 照 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不 具 备 消 防 设 施 维 修 保 养 能 力 ,不 得 擅 自 开 展 消 防 设 施 维 修 保 养 活动 。第十九条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等要求,认真开展下列活动:(一)核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的资质,选择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2010)要求,做好消防控制室值班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等工作。(三)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
12、障时,及时联系维护保养单位,提供资金保障,确保故障消防设施及时修复;同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维修期间建筑消防安全。(四)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等维护保养相关文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并按照下列要求录入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签订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和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上传到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中。2、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开始后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计划表和首次维护保养和检测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原件扫描上传到互联网社会单
13、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中。3、每月底前将维护保养单位出具的当月(季度或年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原件扫描上传到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中。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维护保养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和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原第七条内容放到这里)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二十二条
14、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性进 行 核 查 ,对 维护保养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并对重点单位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进行督促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设立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参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二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为社会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维
15、护保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将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发现维护保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执业行为的,将记录其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维护保养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依照社会消防技术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一)施工单位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对其施工的建筑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外开展建维护保养活动的;(二)施工单位未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对非施工项目的建筑消防设施开展维护保养活动的;(三 )不 具 备 消 防 设 施 维 修 保 养 能 力 的 社 会 单 位 ,擅 自 开 展 消 防 设 施维 修 保 养 的 。第二十六条 取
16、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同时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处理建议及时通知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二十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委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且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自行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且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三)对维护保养单位发现并报告的消防设施故障,未保障及时修护,不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第二十八条 维护保养单位违
17、法执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的工作人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的“日” 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 节假日;“以上”、“以下” 均含本数。第三十一条 执行本 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文件式样目 录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3、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4、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记录表5、建筑消防设施保养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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