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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1、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修订巴中市人民政府2014 年 12 月 1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建设用地 .1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 .1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2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6第三章 建设工程 .7第一节 建筑间距 .7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距离 .10第三节 建筑物高度、层高 .11第四节 建筑形态和色彩控制 .13第五节 其它规定 .15第四章 设施配套 .17第一节 公共服务 .15第二节 市政、管线 .19第三节 道路交通 .20第四节 绿化 .21第五节 环境卫生设施 .22第五章 夜景照明 .25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2

2、5第七章 附则 .26附录一 名词解释 .28附录二 计算规则 .35附录三 巴中市建设项目规划指标审查表 .38附录四 幢号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值明细表 .40附录五 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 .43 2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及国家相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设 计 和 管 理 , 规 划 区 内 临 时 建 设

3、、 村 ( 居 ) 民 建 房 按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通 江 、 南 江 、 平 昌 县 城 所 在 地 规 划 管 理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应开展城市设计,提出分地块及城市设计导则。各类专业性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第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巴中市城市独立平面坐标系和国家 1985 高程基准。巴中属类建筑气候区。地震基本烈度为 6 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 0.05g。城市防洪排涝标准按 100 万人以下的中等城市和水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 3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确定。分为 8大类,35 中类,44 小类。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附录五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凡附录五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等,具体核定适建范围。第七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独立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

5、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及用地面积;无需独立占地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详细规划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城区名称片区(组团)编号用地性质 总容积率总建筑密 度(%)人口容量(万人)土地使用强度江北片区 行政办公/商务/综合服务/居住 1.5-3.5 25-50 7.0 高城南片区 文化/居住 1.0-3.5 20-50 7.5 高巴州城区回风片区 居住/商业 1.5-3.5 20-50 7.5 高 4 城区名称片区(组团)编号用地性质

6、总容积率总建筑密 度(%)人口容量(万人)土地使用强度宕梁片区 居住/商业/批发 交易 1.0-3.0 20-40 5.0 中高南龛片区 文化/居住/商业 1.5-3.0 20-30 6.5 中高陇桥组团 居住/商业 1.0-3.0 20-30 1.5 中高燕飞组团 居住/商业/批发 交易 1.0-3.0 20-40 5.0 中高兴文西片区 行政/商业/综合 服务/居住 1.0-4.0 20-50 16.2 高兴文东片区 工业/商业/批发 交易/居住 1.5-3.0 20-35 3.8 中高清江片区 居住/商业 1.0-2.5 15-40 5.0 中兴文新城曾口片区 工业/居住 1.0-2.5

7、 15-40 5.0 中恩阳北片区 体育/居住/商业 1.0-3.0 20-50 6.0 中高恩阳新城恩阳西片区 居住/商业/教育 1.5-3.0 25-50 6.0 中高 5 城区名称片区(组团)编号用地性质 总容积率总建筑密 度(%)人口容量(万人)土地使用强度恩阳中片区 文化/对外交通/ 居住 1.0-2.0 30-35 8.0 中低第九条 非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 执行:表2用地性质 总建筑密度 非居住高层主 体建筑密度 总容积率 备 注多层商业、商务用地50% 3.0高层商业、商务用地50%(宾馆、酒店类40%)20%市级中心8片区中心6组团中心4.5特指纯商业、商务用地,

8、坡地须符合高度等景观限制科研类用地 40% 20% 1.5-3.0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30% 20% 0.9体育用地 40% 2.0批发市场用地 50% 1.0-3.0工业用地40%或论证确定,且60%一类工业 1.2-3.0二类工业 1.0-3.0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内配套设施1.5-2.5农业产业化项目 35% 0.5仓储用地 50% 1.0-3.0 仓储用地内配套设施 1.5-2.5 6 第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3 执行:表 3分 类 建筑密度 容 积 率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确定中 学新区 25%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确定小 学新区 30%旧城 结

9、合方案合理确定幼 儿 园新区 35%小学0.7初中0.8高中0.9养 老 院 30%农贸市场 45% 0.8-1.6派 出 所 40% 1.0-2.4街道办事处 40% 1.0-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40% 2.4社会停车场(库) 50% 结合方案合理确定医疗卫生用地新建、迁建医院、卫生防疫站等的总容积率不大于 3.0,总建筑密度结合方案合理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指标结合方案合理确定。文化设施用地 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按相关规范和规定执行 7 第十一条 新建小区原则上实行集中商业;旧城特殊地段(因公共、公益设施、道路等建设或棚户区改造等

10、)可实行商业、商服和住宅叠建、拼建;但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规定,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对拆迁量较大、安置任务较重的区域、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在严格控制居住人口的前提下,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按法定程序报批。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十二条 新区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可分块出让,但单块面积不得小于 20000。 第十三条 旧城改造应以现状区域整体研究,主要以补充完善区域城市功能为主,单块面积不得小于 10000。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分块出让: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

11、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十四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和市政设施建设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000的零星用地,不得单独开发建设。若小于起建标准,可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对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允许实施市政基础设施、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和公建项目。第十五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用地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8 (一)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二)若相

12、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三)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实现共建共享。(四)配套设施按统一规划计容建筑总规模的标准配置。第十六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临规划道路确需设置围墙的,宜采用透空栏杆、通透式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 1:5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道路、管线、大型工程等可采用 1:1000 或 1:2000)。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系、文

13、物、市政设施等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地块高程及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单位采用,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第十八条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库、设备用房及人防工程,不计入容积率指标控制;如满足规划条件约定的相关配建要求,可建设地下商业用房等,但应计入容积率指标控制。第三章 建设工程第一节 建筑间距 9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采光、通风以及与周边环境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第二十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一)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

14、24m,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 0.6 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且必须满足最低防火间距的要求。(二)计算高度大于 24m,面宽不大于 45m(含 45m)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 24m 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 24m 部分高度旧城改造区按 0.3 倍计算,新区按 0.5 倍计算。(三)计算高度大于 24m,面宽大于 45m 的建筑主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相邻居住建筑,新建建筑山墙与已建(新建)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的间距按第二十条执行。新建建筑主采光面与已建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一)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建筑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区不小于 6m,新建区不得小于 9m;(二)计算高度大于 24m,面宽不大于 45m(含 45m)建筑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不小于 9m,新建区不小于13m;(三)计算高度大于 24m,面宽大于 45m 的建筑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13m,新建区不小于 15m。第二十二条 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 60 度时,最窄处按二十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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