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序号 违法行为 类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可处 20 元至 2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 2000 元至 3500 元以下的罚款。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行政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2、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 2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 35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 8000 元以下的罚款。2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
3、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 20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警告,处 8000 元至 14000 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类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一的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14000 元至 20000 元的罚款。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
4、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 12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12000 元至 21000 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30000 元以下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
5、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21000 元至 30000 元的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类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2000 元至 3500 元以下的罚款。4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6、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35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5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
7、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2000 元至 3500 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类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35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
8、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 4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400 元至 700 元以下的罚款。6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或清洗消毒作业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
9、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7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7 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行政处罚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处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并可处 400 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类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
10、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400 元至 700 元以下的罚款。1000 元以下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7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以 5000 元至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以 15000 元至 22500 元以下的罚款。8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
11、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 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以 22500 元至 30000 元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序号 违法行为 类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从轻,即
12、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 50 元至 100 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 100 元至 150 元以下的罚款。9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行政处罚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 150
13、元至 200 元的罚款10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可并处 50000 元至70000 元以下的罚款。11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
14、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70000 元至 85000 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类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12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
15、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处 85000 元至 100000元的罚款。13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行政处罚14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行政处罚1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 50000 元至 150000 元以下的罚款。16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行政处罚17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
16、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行政处罚18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17、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 ) 将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转 移 给 没 有 职 业病 防 护 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或 者 没 有 职 业 病 防 护条 件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接 受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作 业 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处 150000 元至 225000 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类
18、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救援设施19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行政处罚20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行政处罚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从重,情节严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处 22
19、5000 元至 300000 元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21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并处2 倍至 5.2 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并处 5000 元至23000 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类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
21、上,并处5.2 倍至 7.6 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并处 23000 元至36500 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所列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并处7.6 倍至 10 倍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并处 36500 元至50000 元罚款。序号 违法行为 类别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从轻,即有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所列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22、所得 2 倍至 3.2 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至 11000 以下元的罚款。22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23、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一般,即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或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从重、从轻处罚情节之一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2 倍至 4.1 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11000元至 155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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