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四 川 省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管 理 办 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使用、评估和利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省外入川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推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实施。四川省
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建立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平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按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发起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受聘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活动并取得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管理人员。- 2 -本 办 法 所 称 信 用 信 息 是 指 开 发 企 业 在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建
3、 设 、 经营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能 够 用 以 了 解 、 分 析 、 判 断 其 信 用 状 况 的 信 息 。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及异议处理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按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分类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身份信息包括: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营业执照信息、资质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执业注册状况、职业技能证明、继续教育记录等情况。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
4、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规定,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等的信用信息。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采集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第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 3 -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公众对企业及其从人员的投诉、表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署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非依法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相关信用信息。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或不实信息时,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提供相应证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据后进行核实;对经核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更正。第三章 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的核定第十一条 在我
6、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 五个等级。AAA 级:信用分数 100 分(含)以上,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AA 级:信用分数 90(含)100 分之间,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A 级:信用分数 75(含)90 分之间,为信用等级一般企业;B 级:信用分数 60(含)75 分之间,为信用等级较差企业;C 级:信用分数在 60 分以下的企业为信用等级差的企业。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信用体系时,赋予基础信用分数 80 分。- 4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 (附件)的规定,在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
7、企业的信用行为调查、确认的基础上,将记分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中。企 业 信 用 分 数 和 信 用 等 级 随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记 分 情 况 的 变 化 而动 态 改 变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子公司或者投资控股公司的,实行信用关联管理。子公司、控股公司除开发业绩加分以外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同时计入母公司关联。开发企业在不同地方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由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和股东的信用信息指标和计分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第四章 信用信息及信用等级的公布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8、信用等级、信用名册以及定期信用排行榜等通过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提供信息查询,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五年,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延长公布期限。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该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良好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信用信息公布,存入企业历史信息库。- 5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届满后,由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核查符合整改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公布,存入企业历史信息库。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评估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涉及经济活动中可依法查验使用信用信息库中房地产
9、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第十八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予以积极的政策激励:(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可作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执行监督、管理职能、资质等级核定、表彰惩戒等工作中的依据。(二)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其应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50%的标准缴纳;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其应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按 70%的标准缴纳。(三)对信用分数排序靠前的企业及企业开发的优质住宅产品予以年度表彰。(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较差以下的开发企业进行相应惩戒:(一)加强监督管理,作为重点企业
10、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不能授予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有关荣誉称号,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等,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向相关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发出预警等处理。(二)对企业资质重新审查复核;- 6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第十九条 母公司、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等关联公司中,任何一家企业信用等级为较差以下的,或达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信用预警值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以下情形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预警值:(一)年度内发生一次性扣减信用分达 5 分(含 5 分)以上的重大不良行为的;(二
11、)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 10 分(含 10 分)以上的;(三)年度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 3 次(含 3 次)以上的。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核定、升级和换证时,应出示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核查的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核查表 ,核查表应载明开发企业当前信用状况以及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投诉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可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受委托可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综合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 -第二十四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12、管部门信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职尽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 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8 -附件:一、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始基础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按以下方式确定:新申办企业和外省入川备案企业建立信用体系时,按 80 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 A 级信用等级核定;已在我省从事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建立信用体系时,自 2012年 1 月 1 日以来,所开发项目未出现过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未出现过严重
13、的开发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按 80 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 A 级信用等级核定;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在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记入企业信用信息中,按 50 分的信用基础分记分,予以 C 级信用等级核定。二、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企业信用信息 记分标准 备注5 万平方米以内 +1开发业绩信用信息新开工面积(2012 年 1月 1 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为准)5 万平方米以上每 5 万平方米 +1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 10 分获国家级表彰
14、,每项 +3获省级表彰,每项 +2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及记分标准项目良好信用信息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获有关部门表彰的获市级表彰,每项 +1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按最高值加一次分- 9 -获国家级奖项,每项 +3获省级奖项,每项 +2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获得奖项的获市级表彰,每项 +1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按最高值加一次分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经认证四新技术应用成效显著的,每个项目 +(1-3)获国家部委表彰(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 +3获省政府表彰(2012 年 1 月 1 日
15、以后) +2获市政府表彰(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 +1企业及负责人获得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表彰信用信息 获得区(市)县部门表彰的(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 +0.5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表彰的,按最高值加一次分企业参与公益事业信用信息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积极从事捐助等慈善公益活动,每项+(0.5-2)最高加分不超过 5分其他信用信息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积极参与或配合完成省、市政府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关开发管理事项的,每项+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或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变更手续的 -3新申报资质开发企业、省属和外地房地
16、产开发企业在市、州从事房地产开发,未按规定在当地办理项目手册备案手续和信用手册的-3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兼职、空挂、重复任职,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 -5企业在项目报建、资质审核、项目手册月报和从业人员资格核验和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中,弄虚作假,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每次-52012 年1 月 1日以后,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的不良信息企业不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办公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金、资质等级、关联企业等基本信息变更的,每次-2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及记分标准2012 年1 月 1违反国土管理法律法规,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构成违法用地或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17、,每项 -5- 10 -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每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资质等级开发建设的,每次 -5未经依法批准,改变规划条件、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每次 -5未按规定进行规划公示或者公告的,每次 -2开发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项目资本金未达到法定比例或弄虚作假的,每个项目 -5开发企业违反项目资本金监管规定,抽逃、挪用项目资本金的,每次 -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每次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每次 -3超过施工许可证范围,擅自施工的,每次 -3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者承担的,每次 -3导致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每次 -5较严重质量问题,每次 -3一般质量问题,被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每次-2对发生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每次-(3-5)日以后,开发项目规划、建设过程中的不良信息开发项目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规程,或因管理不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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