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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1、- 1 -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1 章 医疗卫生处罚裁量基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一)违反卫生健康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二)一、二、三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的;(三)四级医疗事故的;(四)造成患者十级以上伤残或者三级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五)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的;(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七)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八)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

2、品的;(九)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一)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二)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经警告处罚仍不改正的;- 2 -(三)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四)造成患者十级以上伤残或者三级医疗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五)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

3、故,负同等责任的;(六)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或者一级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七)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八)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精神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十)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调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执业活动:(一)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三)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或者

4、一级医疗事故,负同等责任的;(四)有第一款第五项或者第二款第五项情形,造成社会影响的;(五)因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受过行政处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执业证书:(一)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二)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或者一级医疗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伤残或者二级医疗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四)有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经暂停执业活动处罚仍不改正的。裁量因素:情形;后果;社会影响。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5、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 3 -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

6、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上或者违法所

7、得一万元以上的,或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两次处罚仍不改正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裁量因素:违法所得;时间;后果。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4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8、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1.执业时间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2.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3.造成患者轻伤害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1.有第二项两目以上情形的;2.执业时间 6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下的;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4.使用失效、过期等劣药的;5.造成患者中度伤害

9、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有第三项两目以上情形的;2.执业时间 12 个月以上的;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4.使用假药的;5.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6.受过一次处罚仍擅自执业的;7.造成患者重度伤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且执业人员未取得- 5 -医师资格的,按照前款规定提高一至两个阶次处罚。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据本章第二条规定执行。裁量因素:时间;违法所得;后果。处罚条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10、,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四条 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

11、诊疗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处罚条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医

12、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 6 -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2)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3)向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4)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

14、改正,给予警告:(1)没有违法所得的;(2)没有造成患者伤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 经警告仍不改正的;(二) 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的;(三)造成患者轻、中度伤害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经罚款处罚仍不改正的;(二)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的;(三)造成患者重度伤害或者死亡的。裁量因素:情形;违法所得;后果。处罚条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

15、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七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使用本专业以外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责令立即改

16、正,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使用一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二名以上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使用一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使用二名以上五名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五名以上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造成患者伤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8 -(一)轻、中度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重度伤害或者死亡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受过两次处罚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

17、执业许可证。裁量因素:情形;数量;资质;后果。处罚条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18、处理。第八条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患者精神伤害或者其它危害后果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条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医疗机构管

19、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 9 -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节 护士条例第九条 依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的裁量基准:(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或者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按规定向医师提出或者向科室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报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未造成患者伤害的,给予警告;2.造成患者轻、中度伤害的,责令

20、暂停 6 个月以上 9 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3.造成患者严重伤害的,责令暂停 9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执业活动;4.造成患者死亡的,吊销执业证书。(二)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执业活动。(三)泄露患者隐私的,比照本章第一条规定执行。裁量因素:情形;后果。处罚条文: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

2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第四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的裁量基准:(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未按规定进行转诊或者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0 -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的执业活动;3.造成患者伤害的,责令暂停 6 个月的执业活动;4.

22、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暂扣执业证书 12 个月。(二)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的执业活动;3.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责令暂停 6 个月的执业活动;4.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执业证书 12 个月。(三)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的执业活动;3.造成传染病流行或者中毒事件致人伤害的,责令暂停 6 个月的执业活动;4.造成传染病爆发或者中毒事件致人死亡的,暂扣执业证书 12 个月。裁量因素:情形;

23、后果。处罚条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第十一条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的裁量基准:(一)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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