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编号: 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合同项目名称: 舒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监制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 受托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地 点: 规 模: 招标规模: 项目总投资额: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以中标价为计费基数据实结算(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得高于国家计委计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70%计取),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2、费具体比例由招标人与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征商定,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11】534 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 %计取,由中标人承担。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3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或盖章 后生效。委
3、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4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1.2 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
4、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5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 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 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 招标代理业务:
5、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 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 4.1 款和专用条款 4.1 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 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 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 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6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
6、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 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
7、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 语言文字7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
8、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 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 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
9、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 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8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4.4 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4.5 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5.1 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
10、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 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3 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5.4 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
11、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5.5 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9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 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5.8 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6、委托人的权利 6.1 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2
1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7、受托人的权利7.1 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
13、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 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8.2 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8.3 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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