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使 用 提 示(起草合同文本时请删除本页提示内容)1、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起草公开招标版的水运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后亦适用于起草非公开招标的水运工程施工合同;2、本合同示范文本中如有下划线或空白处的,经办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确不需填写的应标记“/” ;3、本合同示范文本中所加的批注为特别提示,经办人在起草合同时,应将该批注删除;4、本合同示范文本仅供参考,经办人应根据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要求及业务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并应对修改内容予以标记。5、不得直接适用于起草“政府代建项目”的合同,要特别注意根据代建项目的实际情况修改相应条款(例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2水运工程施工合同合同
2、编号: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承包人: 鉴于:发包人与 项目业主单位珠海高新区公共建设局(以下简称“业主单位” )签订了代建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代建合同” ) ,约定珠海高新区公共建设局委托发包人对 项目实施代建管理。现发包人经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包人为 施工单位。有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建设规模: 建设内
3、容: 2.工程承包内容及承包方式2.1 本工程承包内容: 2.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文明施工、包保险、包验收通过、包移交。除合同专用条款第 23 条款及招标文件明确可调整合同价以外,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文明施工、包保险、包验收通过、包移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包干单价与包干合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变化、工期变化和造价管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收费文件变化等各种因素而调整,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工程结
4、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3.合同工期3.1 本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4日竣交工验收完成,试运行期满后 个日历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具体开工日期以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本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前按法律规定需经过 个月试运行,试运行期自本工程试运行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试运行期不包含在总工期内。3.2 关键节点工期要求(1) 年 月 日完成 (2) 年 月 日完成 (3) 年 月 日完成 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采购的标准设备应为国家认可的定型产品,设备制造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工程交/竣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标准,质量要求达到交通部颁布的标准以及发
5、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5.合同价款:本合同(含税)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其中暂列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上述价款包括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并达到本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安全、进度目标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项目措施费、其他项目费、施工期间的噪音排污费,交通疏导费等措施费、规费、税金、交易服务费、建筑材料、施工机械、超大件和超重件航海/陆上运输、二次运输费等以及施工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本工程为政府代建项目,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付款是指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依据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约定向业主单位备案审
6、核,业主单位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程序、条件、方式向承包人划拨对应款项。 ”6.组成合同的文件6.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解释的优先顺序如下:(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5(4)中标通知书;(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说明、招标专用条款和招标通用条款、招标答疑、澄清文件等);(8)投标书及其附件;(9)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的各项制度、规定(含已印发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制定的制度、规定);(10)标准、规范及
7、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等设计文件;(12)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6.2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一章第 1 条“词语定义”中约定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交工、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的支付方式包括支付结算、票据结算。10.本合同自签订且承包人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生效。 1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12.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发包
8、人: 承包人: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 经办人:开户银行:6帐号: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珠海市香洲区7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目录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4.图纸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7.项目负责人8.发包人工作9.承包人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11.开工及延期开工12.暂停施工13.工期延误14.工程交工及工程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6.检查和返工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8
9、.重新检验19.工程试车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1.安全防护22.事故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823.合同价款及调整24.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的确认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30.其他变更31.确定变更价款九、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与结算32.交工验收、竣工验收33.工程结算34.质量保修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6.索赔37.争议十一、其他38.工程转让与分包39.不可抗力40.保险41.担保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合同解除45.合同生效与终止46.合同份数4
10、7.补充条款9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在专
11、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1.9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1 质
12、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12 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10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5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6 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承、发包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
13、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1.17 保修期:指自本工程交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1.18 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发包人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1.19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
14、有关资料) 。1.23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4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1.28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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