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嵩明县旧城片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2018 年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嵩明县城旧村改造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功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一、责任划分县城旧城片区改造征迁工作,在县征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嵩阳街道办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征迁安置补偿工作。对军事光缆、民用通信设施、电力设施、输水管道、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征用和迁改,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各负其责,并督促、指导、协调征迁安置补偿有关工作。二、征迁补偿安置依据
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七)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95 号); 2 (八)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79 号);(九)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 103 号); (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 104 号);(十一)嵩明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
3、指导意见;(十二)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通201118 号);(十三)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昆高速等五条道路征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办通2014 62 号);(十四)城市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三、征收时间及范围征收时间为 2018 年 3 月 25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征收范围包括嵩明县城旧城片区改造所涉区域(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即东北街、西南街、晁家、山脚社区居委会等部分区域房屋、土地。四、征迁安置补偿原则坚持“以人 为本、实 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处理” 的原则。(一)被征迁人的户籍认定,按
4、照截止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和所属社区居委会书面意见进行认定。(二)被征迁人的人口认定,以被征收户户籍人口为基本对象进行认定(含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挂靠人口不 3 予认定。(三)征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征迁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材料必须是征迁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体如下: 1.个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2.产权单位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单位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3.宅基地建房需提交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手续,村(居)民社区、小组证明。(四)土地权属核查部门
5、为所属街道,土地权属认定发生争议,由国土部门调查,并将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确认,争议当事人不服县人民政府确认裁决的,可以向昆明市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认定;无土地使用权证但持有个人建房占地批准通知书的,按批准面积视为宅基地面积。(五)房屋产权核查部门为所属街道,认定发生争议,由争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确定。被征迁人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结构和用途为准,或由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认定,并由征迁人、被征迁人、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六方签证确认。1. 集体经济组织建(构)筑物具
6、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或集体 4 土地上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认定;具有土地批准手续、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认定。2.个人建(构)筑物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或集体土地上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认定。3.个人未办理过房屋产权证但具有土地批准手续的建筑物,按每户以“ 建筑面积 不超 300,建盖楼 层不超四层” 的标准认定:a.楼 层 达到四 层、面 积超过 300的,按 300计算;b.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 300的,按 300计算;以上 a、b 两类情况的,超建部分享受超过“ 四层、300”部分补偿政策(详见附表 3);c.楼 层 达到四 层、面 积未超
7、过 300的,按四层以下实际面积计算;d.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 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以上 c、d 两类情况享受 补差政策。面积以实际面积为标准计算。用 300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偿。(详见附表 4)4. 具备建房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但未建主体房屋的,以审批建房占地面积(不含场院占地面积)为据,按单层房屋建筑面积实行房地合一等量补偿,并执行框架结构补偿标准。房屋基础(含砖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地基梁等)、墙体及场院土地按规定予以补偿,同时不予享受本条补偿补差政策。(六)凡未经审批私自建盖的违法房屋或超过批准期限(两 5 年)的临时建筑,当事人拒不配合征迁的及征迁公告发布后违法建盖
8、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于临违建筑,相关当事人主动配合征迁的,可按其建筑面积 500 元/予以补偿。由于历史因素和限于当时社会条件,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至本社区买卖宅基地建房的,在对相关产权和土地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认定后,按实际予以补偿,不得享受本方案第四条相关补偿补差政策。(七)农村居民住宅,被征迁人在规定搬迁时限内,积极配合房屋征迁工作的,给予被征迁人相应的奖励。(八)农村住房(宅基地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房地合一” 的 补偿 原则。 “房地合一 ”是指房屋和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的土地。1.由于历史因素和限于当时社会条件形成的一户多宅,具备合法手续的,以
9、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超出300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实际补偿;若不足 300 平方米的部分予以补差。2.多户一宅,经相关部门按程序认定后,按每户合法分割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若超出 300 平方米的部分按实际补偿;若不足 300 平方米的予以补差,每户只享受一次补差,同一户口不予重复享受补差政策。(九)农村宅基地建房均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十)征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或具有一定合法手续的非住 6 宅房屋,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五、限制行为凡属征迁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其它有权机关进行处理。(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
10、用途;(三)设立房屋租赁关系;(四)房屋权属的转让、分割;(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六、征迁补偿方式(一)产权调换1.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但不包括简易房、钢屋架。产权调换以征迁安置协议内容为准,安置房产面积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计算。2.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进入政府统建安置点进行安置,同时由征迁人给予 1 万元奖励。(二)货币补偿1.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迁人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详见附表 1 和附表 2)。2.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屋,由具备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计算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3.国有出让或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上的简易房、钢屋
11、架等不予安置,按嵩政复 201039 号批复精神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详见附表 2)。 7 4.具有合法手续的仓库、厂房层高系数:7 米以上乘 2,10 米以上乘 3。5.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表(详见附表 5)。6.根据装修投资情况,除对建造价按标准补偿外,另增加对其装修进行补偿(详见附表 7)。七、征迁补偿程序(一)征迁面积和结构认定征迁面积和结构的认定按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执行。(二)征迁补偿方式的确定征迁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迁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偿或安置。(三)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征迁人必须与征迁范围内的所有被征迁人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四)征迁补偿费用支付被征
12、迁人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一周内支付补偿费用的 50%,剩余部分在腾空房屋交付征迁人一周之内全部一次性付清。(五)房屋交付与奖励1.被征迁人需携带房屋产权所有证、土地使用证和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前往办公地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后,与征收工作人员履行点交手续,由工作人员填写房屋点交证明,被征迁人员凭房屋点交证明结算费用,若被征迁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代表本人意愿并 8 经公证的书面委托书,由委托人代为办理。2.被征迁人在房屋交付前必须结清水费、电费、房租、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相关的销户手续。被征迁人搬迁时不得自行拆除原有房屋内的设施(如各类管线、门窗、
13、防盗笼、水表、电表等),违者将从补偿费中扣除所拆物件的金额(征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明确由被征迁人自行拆除的除外),在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3.奖励政策(1)被征迁人在征迁协议签约期限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含30 日) 主动 申请并成功签订征迁协议的,征迁人给予被征迁人一次性签约奖励 3 万元,逾期签约不予奖励。(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的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腾空、交付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选择权,即按先签先选、后签后选的原则进行安置。(3)被征迁人的房屋在规定时限之前腾空搬迁的,按征迁补偿总额的 1%进行奖励,每提前一天,再奖励征
14、迁补偿总额的 0.5%,奖 励总额不超 3 万元,逾期取消奖励。临时建筑不予奖励。(4)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依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奖励政策全部取消。(5)以上奖励所需资金一并纳入征迁安置成本。八、补助(一)过渡费 9 (1)选择产权调换进入安置小区的,以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计发过渡费。自被征迁人腾空交验房屋之日起计算,先予发放 6 个月的首期过渡费。若超出 6 个月征迁方仍未提供安置的,以实际增加的时间(计算单位为月)为准发放续期过渡费,具体发放时间由征迁人确定但至少 6 个月发放一次。征迁人按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向被征迁人支付过渡费,在过渡期内由被征迁人自行解决过
15、渡房源。征迁人按规定提供安置但被征迁人拒绝接房的,自征迁人发出书面接房通知并交付安置房源钥匙之日起,征迁人不再支付过渡费(过渡费、一次性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详见附表 6)。(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费,以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基准,一次性计发 3 个月过渡费。(二)生计补助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本社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进入安置小区居住的,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助 1000 元,小区物业补助每人每年 200 元。以上补助减人不减,增人不增,按年连续领取 20 年。不属于征收范围内的本社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不予发放生计补助。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被征迁人,不
16、予发放生计补助。(三)公共服务配套被征迁人可以房屋征收后所居住安置小区划片就近入学就医,也可按房屋征收前原户籍原住址划片入学就医,享受均等化的基础教育、公共卫生服务。被征迁人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继续享受,除政策调整因素外,不因房屋征收而暂停或终止。被征 10 迁人失业的,可由征收部门无偿提供一次就业培训和岗位推荐服务。(四)特困补助费1.被征迁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在公告发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积极配合支持征迁工作且能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 5000 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3)烈士家属。2.城市低保户,并积极配合支持征迁工作且能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的,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 2000 元的特困补助费。 3.被征迁人在册人口中有残疾人的,并积极配合支持征迁工作的,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一次性 3000 元的补助费。4.以上补助所需资金一并纳入征迁安置成本。5.特困补助费政策执行就高不就低,补助对象不得重复叠加享受。九、工作经费因本次征迁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工作经费、奖(罚)金分别按照征地和征迁补偿总费用的 3%、0.5%的比例计提及兑现目标考核等,由实施主体制定考核方案并经县征迁指挥部同意后进行考核兑现。措施费按照征地和征迁补偿总费用的 3%进行预留。十、政策保障(一)为优化旧城改造项目还款资金来源,按照责权利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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