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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约谈制度 环境保护约谈制度 为促进排污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及时督促和指导排污单位整改纠正其环境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事项范围 1. 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包括可能或已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求抓紧解决的,被.、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2.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包括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的环保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信访、进京上访的,反复造成污染投诉的。 3. 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包括环境问题整改动作迟缓的、环保工作进展缓慢的、对环保认识不到位的。 4. 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约谈对象和要求 1. 约谈对象为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环保部门、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 2. 被约谈单位须按约谈通知要求准时到场,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约谈的,可由环保部门给予 通报,必要时在新闻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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