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第 1 页 共 11 页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合同甲 方: 乙 方: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26 栋 8 层 A 座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1206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1-64057800传 真: 传 真:021-64057806合作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如下合作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说明 1. 本合同书旨在明确上海欧网网络科技
2、发展有限公司 同 , 就乙方作为甲方互联网基础服务产品代理商的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事务条款的约定。 2. 本合同书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 3. 本合同书的正文及其附件均需由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本着合作原则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约定。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合同正文和附件中涉及名词定义: (1)中国法律:任何中国现行及
3、未来颁布的法律及法规; (2)合同生效日: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十条明确的生效日。 (3)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 、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4)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 术、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第 2 页 共 11 页财务、商业(
4、包括签署本合同所涉及代理价格、代理条件等)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不为公众所知悉; (b)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c)具有实用性; (d)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5)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Registrar):是指经过 ICANN(国际域名管理和 IP 地址分配组织)认证的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认证注册服务商提供各种国际通用域名的注册服务及域名的相关服务(域名过户、域名状态设置等) 。 (6)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 ICANN
5、,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 )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 (7)中国国家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 CNNIC)作为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中文域名系统及通用网址系统,为客户提供域名注册、域名解析和 Whois 查询服务。(8)域名服务商: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提供域名注册及相关服务的公司。新网即是经过 IC
6、ANN、CNNIC 等域名注册机构认证授权的域名服务商。 (9)国际域名(gTLD): generic Top-Level Domains 一般国际域名的最后一个缀是一些诸如.com,.net,.gov,.edu,.org 的“国际域名“,这些不同的后缀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机构性质。 (10) 国家代码顶级域名( ccTLD):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s,诸如:.cn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us 美国国家顶级域名。(11)国际中文域名:指以 .com, .net 等以国际域名后缀结尾,用简、繁体中文表示的国际域名。同一域名的中文简体和繁体视为两个域名。 (12)中国
7、国家域名:指以 .cn 为结尾的域名,也称国内域名,分为二级、三级。 (13)域名所有者:即域名的拥有者,不能随意进行变更。拥有者在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域名后,域名即成为该注册人的财产,该注册人对域名具有所有权、管理权、支配权。 (14)域名所有权:即域名所有者对其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的域名财产的管理、支配权。域名所有权高于域名管理权。 (15)域名管理权:对域名进行操作的权利(不含过户) 。如 在会员账号 oweb 下进行管理,即账号 oweb 对域名 具有管理权。当域名所在代理或会员发生了改变,该域名的管理权也随之改变。 (16)域名年费:是指为维持域名的正常服务(解析服务和其他服务)而每年需
8、要交付的费用。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第 3 页 共 11 页(17)域名管理密码:是对域名进行一般管理的密码,可以用于修改信息、DNS 服务器 管理操作等。(18)域名过户:原域名所有者将自己拥有的域名转让过户给新的域名所有者的过程为域名过户,过户过程需要按照乙方规定的流程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过户费用。 (19)域名转移密码:域名转移密码,主要用于域名注册服务商的转移。 (20)域名转移(IN/OUT):即域名服务商的变更,域名可由其他服务商变更为乙方,也
9、可以从乙方变更为其他服务商。 (21)服务类产品:包含乙方公司的虚拟主机、企业邮局、服务器租用及托管等产品。 (22)服务类产品所有权:除服务器托管外服务类产品的一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23)服务类产品管理权:服务类产品的一切管理权力归乙方所有。 (24)服务类产品使用权:甲方及甲方客户在按照乙方规定价格为服务类产品交费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服务类产品具有使用权。如乙方发现甲方及甲方客户在使用服务类产品时,违反中国法律和乙方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收回甲方服务类产品的使用权并关闭该服务。 乙方作为中国境内互联网基础服务运营商,提供各类中英文域名注册服务与服务类产品的服务。甲方作为甲方产品的代理
10、分销商,应本着互惠互利、互助共赢,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完成各自的销售目标,实现共赢。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合作合同。第二部分 合同正文一、 合作产品域名类产品:包括国内、国际英文域名及中文域名(含简体、繁体)。服务类产品:虚拟主机、企业邮局、服务器托管等产品。二、 合作方式乙方授权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产品,合作正式启动后,乙方有权据营销平台中甲方的销售状况对甲方的代理级别进行调整。三、 甲方权利义务1.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服务,具备提供服务的知识,并熟悉乙方的规定、产品、业务流程等信息。2. 甲方必须
11、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不得做任何违法活动。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第 4 页 共 11 页甲方对其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任何而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3. 甲方在经营代理乙方业务时,可以使用 “中国E动网合作伙伴“的名义开
12、展业务活动;甲方在自己的网站首页中,可以使用乙方的LOGO及“中国E 动网合作伙伴 “字样,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 、 “代理” 、某级别“代理” 、 “地区代理 ”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中国E动网” 、 “E动网” 、“E动” 、 “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欧网” 、 “欧网”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E 动” 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代理或其他关联单位。甲
13、方使用乙方名称、LOGO、域名的用途仅限于对其销售的产品或服务的描述,不得进行使人联想销货方或服务提供商为乙方的任何行为。4. 甲方须对网站内容的合法性负责,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不得经营色情、赌博、反动网站。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5.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下同)上发布的互联网基础业务管理 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该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 ,完全按照该制度中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互联网基础业
14、务管理制度的最新变动。6. 甲方有义务自行确认甲方在乙方网站上注册的会员号信息(含注册人或公司的全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E-mail 及证件号等)的正确性,甲方在乙方网站注册为会员时记录的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及其他联系资料应与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资料一致,当甲方的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向乙方传真通知函件(单位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个人代理须在通知函件上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特殊情况下按乙方另行要求的方式)通知乙方予以更新。因甲方不及时通知乙方更新联系资料造成甲方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7. 甲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
15、己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因甲方保密不善致使会员编号和密码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而进行各种操作或因甲方授权他人管理而在终止授权时未及时收回管理权及更改密码,而造成甲方客户流失或发生其他损失或纠纷的,由甲方自行负责。8.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面向甲方客户。9. 甲方向客户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企业邮局及其他相关服务,甲方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代理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有义务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产品来源、品质、基本报价、产品所有权以及管理权限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甲方认可,甲乙之间是合作伙
16、伴关系,乙方对甲方并无管理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第 5 页 共 11 页职责,甲方与甲方客户之间的纠纷应由甲方自行解决,若甲方客户因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要求而对乙方提起诉讼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10. 甲方向客户提供乙方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强迫用户购买多年服务,必须按照用户实际交费的年数向乙方提交购买年限。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或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乙方的利益及乙方的声誉。1
17、1.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域名持有者信息及其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12. 甲方不得冒用乙方、ICANN、VeriSign、CNNIC 等域名主管机关或政府机构的名义从事网络产品经营活动。除非得到上述机构的书面许可,否则甲方不得使用上述机构的徽标,也不得以其他方式表示自身由上述机构委任。13. 甲方应遵守并促使其用户遵守乙方的各项服务和产品的在线申请/注册条款,甲方的用户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的行为,乙方将直接向甲方追究责任。 14. 甲方代理乙方国际域名注册时,使用的注册协议应包括 ICANN 注册服务商委任协议和 ICANN 共识性政策要求的所有注册协议条款和通知,并且明确
18、指出所属注册服务商或提供可找到所属注册服务商的方式,例如与 InterNIC Whois 查找服务的链接。甲方应根据客户要求明确告知域名最终所属的域名注册服务商。15. 甲方应该妥善处理好甲方和甲方客户之间域名管理权的问题,甲方客户如将域名管理权问题投诉到乙方,乙方将根据ICANN、CNNIC等上级管理机构的规定,即域名所有人对域名有完全的管辖权。只要域名所有人按乙方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账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乙方即会提供此项服务,甲方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16. 甲方应确保任何私人或代理注册服务的客户所提供的域名注册联系信息最终将交由乙方保管
19、或托管,此类任何私人或代理注册服务由甲方提供。在数据不受托管的客户选择使用此类私人或代理注册服务时,甲方应向客户发出一条明确的通知。在使用托管服务时,托管协议中应表明如甲方违反了托管协议,并且此违约行为对消费者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时,将向乙方披露这些数据。17. 甲方代理乙方域名注册服务,有义务提供与ICCAN、CNNIC等注册机构的网页连接。18. 甲方通过其在乙方申请的会员账号管理其代客户订购的服务,同时甲方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代理商,如果甲方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服务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代理商或会员编号下,只要服务所有人按乙方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编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
20、续,乙方即会提供此项服务,甲方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19. 如果甲方客户的域名过期10天后(按自然日计算) ,乙方未收到甲方为域名所交的年费,甲方客户投诉到乙方,乙方有权按照甲方客户的意愿并根据当时市场价格为甲方客户续费,续费后甲方不再具有此域名管理权,甲方客户可指定此域名管理权的归属,域名所有权不变。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第 6 页 共 11 页20. 甲方和乙方客户应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发的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法规 的
21、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及其它法律法规;甲方应为其发展的客户开据全额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21. 甲方须保证自身及其客户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Upload) 、下载(download) 、储存、发布如下信息或者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 、 “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防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发送垃
22、圾邮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甲方及其客户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服务条款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甲方的客户违反前述内容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的行为,乙方将直接向甲方追究责任。22. 甲方应按乙方制定的届时有效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代理的域名及虚拟主机、企业邮局续费,乙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甲方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续费造成域名需高价赎回或者被删除、服务类产品被关闭或删除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23. 甲方有义务督促和帮助客户的网站进行网站备案。甲方保证在
23、为其客户开通网站寄存之前已经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进行 IP 地址和网站备案程序;如甲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客户开通的网站寄存进行 IP 地址和网站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24. 如果甲方或甲方的客户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或批准的,应事先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特别是,甲方或甲方客户的网站如为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ICP许可证;如为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ICP备案手续;如开办BBS等电子公告服务以及新闻等栏目也需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如因未及时办理该等手续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
24、不限于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等)均由甲方或甲方客户自行承担。甲方的客户违反前述内容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的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责任。25. 甲方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渠道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26. 甲方无偿提供备案拍照的环境和条件,以供双方的客户备案拍照使用。27.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四 乙方权利义务1. 乙方为甲方提供规范的产品和服务体系,并为甲方提供有效的业务购买、管理和相应的技术支持。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
25、-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第 7 页 共 11 页2. 乙方按甲方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规格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按有关服务条款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3. 合作期间内,若乙方根据甲方签约时所留联系信息未能联系到甲方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客户所提出的正常业务进行处理。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甲方在乙方业务平台中体现的产品消耗情况对甲方的代理级别、产品服务体系、价格体系进行调整,并在网站上及时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变更后的代理商制度和代理价格信息。更新后的各种信息自公
26、布于乙方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之时起生效,非特殊情况上述变更乙方均不另行通知甲方。5. 乙方提供自动查询功能,以使甲方能在网站上查询其业务信息和帐款信息。6. 乙方应对甲方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及其他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7.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将甲方的名称出现在乙方的媒体广告中。8. 乙方持续完善代理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代理业务。 五、 付款/结算条款1. 甲方成为乙方 代理商的最低预付款是 (大写)元人民币,甲方在向乙方委托首次业务之前,须将至少 (大写)元人民币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在网站上指定的银行帐号,之后发生的业务逐笔从其中扣除。2. 乙方的自动系统逐笔结算
27、甲方的委托业务并从预付款中自动扣除,甲方自行查询余额并保证其余额足以支付下一笔委托业务。该预付款供产品和服务消费使用,不可移作它用,亦不退还。六、 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计算机行业惯例或社会公德而给乙方带来损害或潜在损害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加以改正或直接停止提供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并且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价款。2. 域名: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为该域名支付的域名注册费。因甲方或甲方客户原因造成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违反本协议中有关域名注册的任何规定,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乙
28、方有权终止和甲方的域名代理合作。3. 虚拟主机:甲方向乙方租用虚拟主机期间,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客户网站无法访问,乙方承诺补偿甲方以宕机时间乘以2倍甲方已付相关时段费用的赔款。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支付的空间租用费。由于甲方或甲方客户违反规定使用虚拟主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4. 其他收费服务: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正常提供甲方所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第 8 页 共
29、11 页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为该收费服务支付的费用。因甲方或甲方客户原因造成该收费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乙方不承担责任。5. 除乙方认可或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即视为违约,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相应产品和服务的使用权,直至取消甲方代理资格。6. 如因甲方原因(如未按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付款不及时等)造成客户争议, 由甲方自行解决,如未能解决造成甲方客户投诉到乙方,乙方将按照 CNNIC 或 ICCAN 等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乙方处理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7. 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或者多次收到用
30、户投诉,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含电子形式)违约通知,乙方将视甲方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收取甲方违约金、暂停甲方注册服务接口、直接取消甲方合作伙伴服务机构资格的违约处理。七、 免责条款1.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 “意外事件”指诸如海底光缆受撞船事件的影响而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甲方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黑客攻击)等类似事件。2. 因电信部门检修或乙方在进行服务器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
31、然阻塞造成甲方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类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3.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主动并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八附则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2.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
32、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第 9 页 共 11 页甲 方: 乙 方: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盖 章:本人签名(个人代理):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附件一用户入网责任书用户必须认真阅读欧网用户入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一、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33、。二、用户不得利用CHINANET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CHINANET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主管部门报告。三、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INTERNET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章和商业广告,不得发送垃圾邮件。四、用户应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有效监管,并承担因监管不利造成的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用户应保证: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3、有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 包 括 上 网 用 户 登 记 程 序 、 上 网
34、 用 户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技 术保障设施。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五、用 户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得 制 作 、 复 制 、 发 布 、 传 播 任 何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有 害 信 息 。对经营行为和发布的信息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及法律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6、用户网站(即指放置在欧网公司机房托管的服务器空间内的所有网站)如为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 通 信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经 营 性 ICP许 可 证 ; 用 户 网 站 如 为 非
35、 经 营 性 网 站 应 自 行 办 理 非 经 营 性 ICP备 案 手续 , 甲 方 如 开 办 聊 天 室 、 BBS、 新 闻 等 栏 目 也 需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政 策 要 求 获 得 批 准 或 进 行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并 请 您 承 诺 并 确 认 : 您 提 交 的 所 有 备 案 信 息 真 实 有 效 , 当 您 的 备 案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时 请 及 时 到 备 案 系 统中 提 交 更 新 信 息 。 且 所 有 网 站 备 案 后 应 在 网 站 页 面 底 部 登 记 备 案 号 并 链 接 到 。如 没有备案号,或没有在网站页面链接的,欧
36、网公司有权关闭服务器。如因用户有非法信息或未备案等原因导致欧网公司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的,欧网公司可直接向用户追诉,有用户承担罚款并承担欧网上海欧网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销售热线: 400-600-0566 021-51873666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26 栋 8 层 A 座第 10 页 共 11 页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7、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各网站在工信部备案成功之后,需在网站开通30日内到公司实际经营地或个人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如超过30日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将会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
37、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给予停机整顿等相关处罚措施,欧网公司可直接向用户追诉,有用户承担罚款并承担欧网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附相关政策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38、(公安部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违法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8、因 违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导 致 的 被 国 家 机 关 、 IDC运 营 商 勒 令 断 网 、 扣 押 服 务 器 等 责 任 与 乙 方 无 关 ,如因此造成乙方受到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罚款,欧网公司可直接向用户追诉,由用户承担罚款并承担欧网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八、用户应开启服务器登陆和访问日志记录功能,开启web网站日志记录功能中不仅限于用户源IP,源端口号,上下线时间,日志留存时限不应少于12个月,用户有承担配合相关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的义务。九、用户承诺在接到违法信息删除通知后的10分钟内清除服务器上的违法信息。十、用户服务器上所有入网的域名相关信息请添加到如下表格(必须完整准确),如欧网公司发现此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公司有权断网。表格如下:表格内容均为必填项公司客户名称 IP地址 网站域名 备案号 网站性质(经营性/非经营性)涉黄内容(是/否)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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