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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1、1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科技计划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全省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我省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科技计划项目(简称“ 项目” )是科技 计划的实施载 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

2、。(一)引领层次是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2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完善我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第四条

3、 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第五条 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财政拨款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第六条 财政拨款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可采用分期资助、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口省科技厅主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各专项管理办法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八条 建立创新信息征集制度。省科技厅全

4、年面向社会征集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方向。在指南征集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以及科技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3区域创新的重点任务,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并定期发布各类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针对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指南以外的方向原则上不予支持。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 50 天。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

5、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承担者。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为项目组的第二至第四名承担者。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主要承担者申请项目和在研项目总数不能超过 2 个。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二)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科研投入概算说明书;(四)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企业需提供上4一

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第十二条 项目须经初审推荐单位进行技术初审、财务评价、推荐上报方可受理。第十三条 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一)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财务评价;(二)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三)省属本科以上高校、中直科研机构和中央驻辽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真实性;(二)项目与

7、申报指南符合程度;(三)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程度。第十五条 项目财务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请者的财务状况;(二)项目申请者的信用情况。第十六条 初审推荐单位须以文件形式上报推荐意见,并附推荐说明。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须联合行文推荐。其他初审推荐单位在上报推荐意见的同时,须抄送属地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的内容主要包括:5(一)项目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二)项目服务高新区及特色产业集群情况;(三)项目对于产业发展的影响;(四)项目依托科技研发平台情况;(五)项目的产学研结合程度;(六)项目的经费概算。第三

8、章 评审与立项第十八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立项程序。项目评审及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一)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一般可采取网络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等方式。主要包括技术评审、财务评审。1. 技术评审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研究的目标、内容、水平和技术可行性等,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研究基础、研发条件及保障能力等;2. 财务评审由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状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经费支出概算和预算等。(二)省科技厅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配置建议;(三)省科技厅将拟立项项目在辽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9、(四)项目立项计划由省科技厅会签省财政厅下达。省财6政厅依据相关程序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下拨科技资金。第十九条 对于已列入上一年度省科技计划,且确定连续支持的接转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填报辽宁省科技计划接转项目申请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科技厅。按照项目评审及立项程序执行。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文件下达后 30 个工作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与省财政厅签订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初审推荐单

10、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二)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项目巡视检查或抽查;(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授权、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四)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和处置。7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一)审查项目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二)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 初审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

11、检查、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做好相关情况上报; (二)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的结题和验收;(三)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价、审计等工作;(四)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材料归档及其它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预算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三)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四)承担单位法人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负责;(五)须真实填报和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报告和管理过程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六)报告项

12、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八)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8(九)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科技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 1 至 3 年。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部门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价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做出实现阶段目标、基本实现阶段目标、未实现阶段目标的检查结论。第二十八条 中期检查结论为基本实现阶段目标或未实现阶段目标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推荐单位。第二十九条 责

13、成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询,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质询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第三十条 各类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细则。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或、中介机构组织。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预算书所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9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14、、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填报项目技术、财务验收材料;(三)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组织开展技术验收,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组织开展财务验收;(四)省科技厅依据项目技术、财务验收结果下达项目验收意见。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在任务书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 1年。第三十五条 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

15、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 收” 、“需要复审”、“不通过验 收” 。按期完成任务书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及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复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一)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10(三)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五)项目未按照预算执行,或资金使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

16、关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需要复审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 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并提请复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再次组织验收。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计划项目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将进行公示,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项目,并视为科技失信行为。同时,对承担单位和初审推荐单位给予相应惩戒,减少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推荐数量,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申报、初审推荐单位资格。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须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的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或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安排资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以变更。如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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