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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县民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1、15、县民宗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别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1 行政许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对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依法应当经规划、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核的,应当持审核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

2、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二)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的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的 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对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拟同意在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3、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

4、四、六十一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 行政许可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跨市、州或者县(市、区)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 30 日前,向举办地的市、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5、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 行政处罚对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处罚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事务部门认

6、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局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

7、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

8、责人、具体承办人4 行政处罚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的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有责任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

9、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10、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

11、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5 行政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款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

12、、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

13、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

14、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6 行政处罚对宗教出版物含有破坏宗教信仰自由或违法行为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扬宗教

15、极端主义的;(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

16、,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 行政处罚对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

17、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

18、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

19、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 行政处罚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立案责任:对

20、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21、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 行政处罚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局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

22、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

23、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0 行政检查对宗教活动场所内部

24、管理的监督检查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

25、行的责任。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1 行政确认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变更登记(合并、分立、终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

26、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经登记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

27、履行的其他责任。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12 其他 类宗教活动场所民主推选管理组织成员的备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

28、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3 其他 类宗教团体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手续前的审查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向原审、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29、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4 其他 类宗教团体举办培训活动备案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活动,应当在拟举办日的 20 日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

30、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5 其他 类新建、恢复寺观教堂的初审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恢复寺观教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寺观教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的,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对拟同意的,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报

31、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816 其他 类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备案手续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应

32、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7 其他 类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注销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 20 日内,报相

33、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九条 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

34、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推行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8 其他 类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初审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筹备设

35、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的,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非宗教团体不得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上报手续,不符合

36、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19 其他 类确认和变更民族成份变更初审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和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与变更民族成份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承办人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给申请人填写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二)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县级政府网站或当地媒体公示(公示期为 7 天)。经公示无问

37、题的,将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和与变更民族成份相关的证明材料通过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核。(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在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中收到审批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贵州省公民民族变更民族证明书,并告知申请人。(五)申请人持贵州省公民民族变更民族证明书和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未经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的,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变更手续。(六)县、市(州)、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分别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查、审核、审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上报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理由。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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