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样本)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张俊林 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440301650307381 电话:26506629地址: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通讯大厦十楼委托代理人:张正秋 身份证号:440301195108070412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职务: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地址: 电话:乙方于 2005 年 11 月 8 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以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佰 拾 元整(小写 万元)竞得甲方委托挂牌转让的 B405-013
2、4 地块土地使用权 23 的权益(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现甲、乙双方就交易标的物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交易标的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交易标的物。甲乙双方确认,交易标的物是指按照份额转让的 B405-013 地块23的权益。共有权人深圳市包宜水尾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更名为深圳市汇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有权人)保留 77的份额。第二条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概况: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深地合字(1997)042 号、深地协字(1997)042 号(含补充协议书及第二补充协议书);2、土地用途:工业区配套宿舍
3、;3、土地性质:商品房;4、土地位置:梅林;25、土地使用年期 50 年即自 1997 年 4 月 20 日起到 2047 年 4 月 19 日止;6、土地面积:3468.02(m 2)(23权益的土地面积为 797.6446 m2);7、可建设总建筑面积为 14973(m2)(23权益的建筑面积为3443.79m2);全部为工业区配套宿舍;8、建筑容积率:4.3;9、建筑覆盖率:45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深规土规许字 01-2002-0104;11、产权状态:正在办理初始登记,已公告,办文编号为 2C-200530748;12、租赁状况:无13、债务情况:无14、瑕疵披露:(1)
4、该地块基本平整。地面上现有一个面积约 30 平方米的消防水池,为本地 块相邻“泰科大厦” (甲方自有物业)的消防水池,由乙方与共有权人共同负责先拆后建并保证“泰科大厦”的消防用水。(2)本地块正在办理初始登记,已于 2005 年 9 月 21 日在深圳特区报办理初始登记公告,甲方承诺在交易成交之前领取房地产证,否则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与乙方和交易中心无关。(3)除本合同已披露的有关情况外,不存在以该宗地为标的物设定的其他债务、抵押和租赁等情况;否则,出现其他第三人就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与乙方和交易中心无关。15、其他情况见深规土规许字 01-2002-0
5、10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深地合字(1997)042 号、深地协字(1997)042 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充协议书及第二补充协议书)。甲方对本条前述概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负责。第三条 乙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万元);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80 万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余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对此甲乙双方均无异议; 3乙方另选择如下第 种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直接向甲方支付。(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6、内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帐号,由交易中心托管,该托管款项在办妥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付给甲方。第四条 经本次转让,乙方享有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的 23权益,共有 权人保留 77的权益。第五条 涉及交易标的物转让应交的税费中,依法属转让方应交纳的均由甲方承担;属受让方应交纳的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按规定需要公证的,公 证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 50%。第六条 交易标的物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前,甲方应将应缴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自转移登记申请核准之日起,交易标的物土地使用费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乙方同意接受交易标的物挂牌交易文件规定的一切条件,挂牌交易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委
7、托交易合同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交易公告、 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 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竞买须知、 竞买申请书(样本)、 成交确认书(样本)、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样本)。乙方对交易标的物已勘察并审查核实,对其现状(含瑕疵)无异议。第八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成交价款余款后 5 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完成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第九条 在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但挂牌交易文件中已经披露的除外)仍由甲方承担;自行政机关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自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
8、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文件资料原件由双方另行协商保管。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之日起,甲乙双方承接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1997)042 号 )(含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乙方、共有权人分别按照 23、77的比例享有和4承担 B405-0134 宗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交易标的物,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一)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二)未按本合
9、同第三条规定的要求,支付成交价款余款的。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因甲方下列行为之一,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所付成交价款(不含履约保证金);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一)不能在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内备齐资料与乙方共同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二)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要求及时交纳转让方税费的;(三)隐瞒事实真相,出现其他第三人对交易标的物主张权利,对抗乙方权利的情形的;(四)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过程中,因甲方的原因,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登记的;或在登记过程中交易标的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
10、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五)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要求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将交易标的物的地价款、土地使用费清结的;(六)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的要求移交交易标的物(土地)和所列的相关文件资料原件的。 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 后,甲、乙方依照本合同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交易中心无关;共有权人与乙方的合作开发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亦与交易中心无关。第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 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5(一) 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交易中心鉴证盖章后生效。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陆份,甲方贰 份,乙方 贰份,其余由交易中心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甲方: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张俊林委托代理人:乙方: (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鉴证方: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签章)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日期:2005 年 11 月 8 日合同签订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东八号设计大厦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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