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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

1、1内蒙古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 2011 年 7 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

2、有以下几种:(一)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预付帐款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三)无形资产: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四)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校办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五)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

3、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资产。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2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登记、年检、变动和纠纷调处;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等;向学校和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

4、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资产变动。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的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组织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和各类资产的招标、采购、验收工作;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

5、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的收益;参与研究论证科技成果转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审核和办理资产增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处置及对外出租借用等手续;组织培训、考核资产管理人员;对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和处理。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工会、后勤处、图书馆、经管实验中心、网络中心、二级学院、部、处(室)等部门,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必须设3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统一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队伍,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商标权、特

6、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行政办公用房的分配和管理以及自用仪器设设备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用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教学仪器设备以及自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科研处:负责专利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科研仪器设备和自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自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后勤处:负责所占有、使用的办公家具、被服装具、交通运输工具、医疗设备、公寓设施及其他资产;负责自用仪器设备以及全校水、电、暖、道路、消防、树木、园艺、围墙等全校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负责全校节能减排、自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

7、负责校园“一卡通”设备的日常管理。图书馆:负责学校的图书资料、珍版图书及相关图书资料(包括各部门及个人公费购买的图书资料等)和自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经管实验中心:负责实验中心的教学软件、硬件使用、维护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所有网络设备的运行、维护、开发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全校的网络设备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各学院、部、处(室)等部门: 负责各处(室)院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自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对于存放在其他部门的仪器设备及全校的网络设施和其他设施由设施所在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负责

8、制定所属归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经国资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党委会批准后实施;组织归口管理国有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4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根据使用部门申请,参与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设置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本部门资产明细帐簿,建立资产使用卡片和设备台账,做到帐、卡、物相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教学和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本部门人员发生变化时,做好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做好账簿移交、资产清

9、查等方面的移交手续,并到国资处备案;每学期检查一次并向国资处报告本部门资产日常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三章 资产产权登记第八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学校作为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所有的资产,向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占用国有资产法律认可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类使用学校资产的经营单位或实体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10、;按照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内部各单位(部门)占用各类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实施管理责任的行为。第九条 国资处负责学校的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第十条 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学校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在认真清查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年检登记表。由国资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该项工作。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与管理5第十一条 国资处及各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及单位,要建立健

11、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帐簿,各种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帐,杜绝帐外资产存在。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对损害或可能对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回收使用权。第十

12、五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确权手续,并按固定资产要求及时入账。第十六条 认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对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对积压、闲置的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第十七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国资处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内部纠纷按学校有关规定裁定。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他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13、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6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实体;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26 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第二十条 对于批准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

14、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专项补助;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1994 年国务院令第 159 号),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六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

15、让、投资、报废、报损等。第二十五条 学校无偿调拨、报损、报废的资产,国资处、财务处及有关部门凭核准的有效凭证及批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转让的资产凭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项目。7第二十六条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包括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学校所有,处置收入统一上交财务处,扣除相关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作为国资处设备维修专用经费,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第二十七条 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第二十八条 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学校须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

16、造册,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资产应实行报告制度。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并报国资处汇总,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第三十条 国资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分管校领导、校长、及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国资处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

17、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定制。第八章 责任第三十二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建议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8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损毁、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四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国资处及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追究部门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或丢失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效益的。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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