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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浙江金华 职业学院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对各级党的组织负责人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谈话制度,是组织上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帮助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勤政廉政,对谈话对象应当注意或应当纠正的问题给予及时提醒、警告或限期整改的一种教育、监督制度。 第三条 诫勉谈话的对象。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需要针对性地进行的告诫、纠正、限期整改,但情节轻微无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诫勉谈话的主体。部门中层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党委其他成员与纪委书记共同进行;与一般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由党委成员或纪委书记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进行。 - 2 -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诫勉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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