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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市民政关于进一步加强.doc

1、1文件武 汉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中 共 武 汉 市 委 组 织 部武 汉 市 民 政 局武 汉 市 国 土 资 源 和 规 划 局武 汉 市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武 汉 市 监 察 局武房发 2012189 号关 于 印 发 关 于 落 实 新 建 住 宅 区 社 区 工 作 服 务用 房 的 实 施 方 案 全 市 住 宅 区 社 区 工 作服 务 用 房 清 理 移 交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各区房管局,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国土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监察局: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沿街违规开设门店等十个突出问题涉及部门管理责任的通知(武

2、政办 201283 号)精神,市房管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2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实施方案和全市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并会同街道办事处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1、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实施方案2、全市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案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中共武汉市委组织部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4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实施方案为切实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治庸问责承诺整改

3、十大突出问题”的相关工作要求, 进 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用房” )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社区工作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 20126 号)、 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沿街违规开设门店等十个突出问题涉及部门管理责任的通知(武政办 201283 号)等文件精神, 现就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用房的相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规划布局合理、设计建设规范、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方便居民群众”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努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主抓、多方配合的社

4、区用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新机制,切实做到“有规划、有建设、有管理、有监督”,努力把全市社区建 设 成为设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一流、文明祥和的基层社会生活共同体。二、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1、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强化科学管理、优化社区服务的要求,以加快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布点规划、落实社区用房为重点,进一步理顺社区用房综合管理体制,科学界定机构职责,明晰部门业务界限,建立职责分明,权责统一,加强协调5配合,强化监督制约的社区用房长效管理机制。2、进行清理移交。按照中央、国家各部委、省、市有关新建住宅区社区用房的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对全市 2010 年 3月 1 日以来经规划审批且已交付使用但未

5、落实或未按标准落实社区用房的住宅区建设项目进行清查,督 促 开 发 建 设单 位 按 照 规 定 向街道办事处移交社区用房,完善社区工作服务硬件设施。(二)工作任务1、出台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2012 年 10 月下旬完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 5 号)的规定,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联合制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从总体规划、土地出让(划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销售、规划建筑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备案、移交、权属登记、使用监

6、管等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和办法。2、编制武汉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2012 年 12 月底完成)。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规划局及各区人民政府编制武汉市中心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初步形成一 个 统 一的 、科 学 的 社区布点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预 见 并 合 理 地 确定 未 来 五 至 十 年 全 市 中心城区街道、社区的 总 体 分 布 和 格局 ,以 及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站 的 空 间 布 局 ,统筹安排全市中心城区社区用房的具体方位和配置标准。3、开展社区用房清理移交工作(2013 年 6 月底完成)。6由市房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城建委对全市 201

7、0 年 3 月 1 日以来经规划审批且已交付使用但未落实或未按标准落实社区用房的住宅区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交接社区用房。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一)组织领导成立全市社区用房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市社区用房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检查督办。由市房管局局长周玉珍同志任主任、市委组织部副巡视员余从斌、市房管局副局长潘臻肇、市民政局副局长孙家同、市国土规划局副局长盛洪涛、市城建委副主任夏平、市监察局副局长毛卉等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下设清理移交工作专班,上述部门各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专班工作人员集中在市房管局办公。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社

8、区用房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对本辖区社区用房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二)责任分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社区用房的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和武政办2012 83 号文要求,按照 “依法行政、分工负责、严格把关、加强管理” 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确保社区用房落实工作取得实效。四、工作机制在全市社区用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7共同建立完善以下工作机制:(一)部门联席会议机制。以会议协商方式推动社区用房落实工作,协调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联席会议每月召开 12 次,会议提前 3 天通知成

9、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房管局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或代表)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向市政府和市委组织部报告。(二)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各部门加强工作信息沟通和共享,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发布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互通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动部门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和协调运转。(三)问题协调处理机制。各部门根据文件规定和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各项监管措施,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并移交相关责任部门处理,加强相互间协调配合,不得互相推诿。(四)责任追究问责机制。各

10、部门结合本单位岗位责任制,严格内部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追责。责任部门工作不到位的,牵头部门由市监察部门直接追责,相关部门由牵头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市监察部门追责,并予以通报。五 、 相 关 要 求 (一 )统 一 思 想 ,提 高 认 识 。社区用房落实工作事关城市基层组织建设,事关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基层8的稳定,事关城市建设、管理和发展的大局。各责任单位要深刻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二)规范管理行为,健全责任体系。各责任单位要围绕社区用房突出问题的及时解决,围绕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重点问题,制定部门行为规范

11、和操作守则,优化、锁定工作流程和完成时限,确保工作有标准、行为有规范、权责不缺位。要强化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部门工作的执行力和履责能力,着力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引导、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社区用房相关政策和各区、各部门的做法和经验,及时曝光拒不配合清理移交工作的开发建设单位。(四)加强信息收集汇报。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及时掌握、汇总、反映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工作情况于下月 5 日前报市社区用房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吴垠,联系电话:85482119,传真:85482119),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全市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清理移交工作方

12、案9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 6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沿街违规开设门店等十个突出问题涉及部门管理责任的通知(武政办2012 83 号)等文件精神, 为切实落实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以下简称“ 社区用房” )清理移交工作,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国家各部委、省、市有关配建住宅区社区用房的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对全市 2010 年 3 月 1 日以来经规划审批且已交付使用但未落实或未按标准落实社区用房的住宅区建设项目进行清查,督 促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向街道办事处移交社区用房,以进一步完善基层社区

13、硬件设施,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二、清理范围 2010 年 3 月 1 日以来经规划审批且已 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移交社区用房的住宅区。三、移交标准按每 100 户 20 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无偿配置移交产权。四、工作原则 (一)先集中清查核实,后分区督办移交;(二)先行试点,逐步推进;(三)责任分担、综合督办;(四)条块结合、以区为主。五、移交规定 (一)规划设计方案明确社区用房位置及面积,且规划设10计符合配置标准的,按以下方式进行移交:1、实际建设面积符合规划建设面积且办理规划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移交确认书,办理移交手续;2、已建成但实际建设面积与规划建设面积

14、不符的,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符合社区用房条件的剩余房源中调剂解决或按市场价(现同类房屋计税机评价)补偿费用;3、应建而未建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补建补购的原则处理; 4、建成但已出售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进行补偿费用;5、建成但挪作他用或占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报建时的功能予以恢复,限期移交;6、建成但开发建设单位已灭失或无法联系的,公告后直接移交。 (二)规划设计方案未明确社区用房位置及面积的和规划设计方案明确社区用房位置及面积、但规划设计不符合配置标准的,本着实事求是精神由各区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分期建设项目,后期建设部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后期建设房屋中按标准配足社区用房。(三)社区用房移交后的权属归街道办事处。根据移交确认书办理社区用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同时权属登记上注记社区用房不得买卖。六、工作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 年 11 月 20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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