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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DOC

1、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美容美发场所)平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一、许可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晋中市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市卫监督20183 号)二、许可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1.根据规模配置美容美发工具消毒设施、毛巾消毒柜和皮肤病专用工具箱;2.从业人员要有

2、统一的工作衣帽,有条件的设置更衣间或更衣柜;3.有储藏间和足够的储藏柜。(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三、许可办理(一)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2. 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5.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3、;7.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二)办理期限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监督与法律责任1. 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2. 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 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4. 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

4、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如有违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5. 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五、其他事项1.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执法队和申请人各执一份。2.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审批大厅卫生计生窗口,联系电话:5868221。 告知人:平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诺人(单位)(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名):年 月 日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沐浴场所)平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公共

5、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一、许可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 晋中市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市卫监督20183 号)二、许可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1. 更衣室、浴区及堂口、大厅、房间等场所应设有空调或换气设备,保持空气流通。更衣室应与浴区相通,配备密闭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设施。2. 沐浴场所安装

6、在室内的燃气热水器应当有强排风装置。池浴应配备消毒设施。3. 应设专用消毒间(区),安装(配备)洗消池(桶)2 只,上下水道通畅,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保洁设施。4. 应设公用拖鞋清洗消毒间(区),安装大号清洗水池(桶)2 只,上下水道通畅,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保洁设施。5. 设立禁浴标志:应在入口等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三、许可办理(一)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

7、请表;2. 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5.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7.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二)办理期限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监督与法律责任1. 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2. 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

8、、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 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4.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如有违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5. 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五、其他事项1.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卫生计生行政审批部门、执法队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9、2.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平遥县柳根西街行政审批大厅卫生计生窗口,联系电话:5868221。告知人:平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诺人(单位)(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名):年 月 日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住宿场所)平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如下:一、许可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晋中市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市卫监督20183 号)二、许可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二)经营场所的

10、选址、设计、装修,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内容如下:1. 根据规模应设置清洗消毒专间和拖鞋消毒设施、工作间、仓库、布草间。2. 清洗消毒专间(区)内至少应设有个专用清洗消毒池,应配备消毒容器、消毒剂配比容器、与规模相适应的电热消毒柜及保洁柜。公用拖鞋清洗消毒设施,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消毒、保洁设施。3. 工作间:配备工作车、清洁消毒工具及回收棉织品的盛放容器。4. 仓库、布草间:仓库、布草间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密闭存放柜。(三)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四)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

11、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三、许可办理(一)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2. 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4.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5.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有卫生设施布局情况);6. 40 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 1998)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含集中式空调

12、通风系统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8.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二)办理期限本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监督与法律责任1. 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达到告知的许可条件的,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2. 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 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4.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监测报告的公共场所,应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并保证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如有违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 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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