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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DOC

1、- 1 -潮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 号)、 广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 121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8 43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2016 36 号)等规定

2、,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 0-6 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第三条 总体目标:到 2020 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 2025 年,- 2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第四

3、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康复救助对象第五条 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本市户籍和经批准的具有广东省户籍且持有本市居住证的 0-6 岁(截至申请康复救助当年度的 8 月 31 日止年龄不满 7 周岁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符合以下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具有康复服务适 应指征,通过

4、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第六条 根据省的有关 规定,不断完善非本省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模式,逐步实现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3 -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上级救助标准基础上,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确定本行政区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但不得少于、低于上级救助内容和标准,并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省、市级基本服务项目

5、、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 手术1人工耳蜗植入:为 1-6 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提供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 15000 元/人(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对享受国家人工耳蜗救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为其提供人工耳蜗产品 1 套,并提供一次性手术费用(含调机费)补助,补助标准为 15000 元/ 人。 2肢体残疾矫治:为 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

6、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不少于 16000 元/ 人,其中矫治手术补 助 10000 元/ 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补助 6000 元 /人(手术费经基本医- 4 -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补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助)。 (二) 辅助器具适配 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粤残联20186 号)有关规定和标准,为各类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 (三) 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 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 1 个月,折算持 续训练时间 不少于 72 小时,补助标准为 1500 元/ 人次(限 3

7、年 1 次)。(2)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 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每年不少于 10 个月,补助标准为 2000 元/人月(每人每年 补助 10 个月)。(3)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 应性训练,时间不少于 2 个月,折算持续训练时间 不少于 120 小时,补助标准不少于 3000 元/ 人次(限 5 年 1 次)。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为接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补助,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 10 个月(每人每年补助 10 个月),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

8、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1)全日制康复训练 :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5 小 时,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 1200/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 2000 元/人月。- 5 -另外,市财政给予市级公办康复机构所开展的四个康复项目(智障、孤独症、肢体残疾、听力言语障碍)每个每年补助 20万元,专项用于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服务。(2)非全日制康复训练 :3 岁以下或接受普通幼儿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的受助人可采取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每个训练日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 3 小

9、时 ,每周单训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单训不少于 3 次,每次不少于 1 小时;或每周开展不少于 3 小时且康复效果与上述模式相当的集体教学。补助标准为:公办康复机构 600 元/人 月,非公办康复机构 1000 元/ 人月。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公办康复机构是指教育、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或组织举办的公益一类康复机构,公益二类、三类康复机构参照非公办机构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逐步提高公办康复机构的康复救助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3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4康复训练补助费 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

10、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食宿及购买康复专业人员服务等。康复救助工作流程第九条 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协调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和发现工作,建立筛查档案,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及时提供康复救助服务。- 6 -第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1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 户籍所在地、康复机构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以下统称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财政转移支付地区户籍的残疾儿童到非财政转移支付地区接受康复训练的,须持有康复机构所在地居住证,向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必要时,由救助

11、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和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有关身份和证明材料,其中在户籍所在地和康复机构所在地申请的,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康复机构所在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在居住证发放地申请的,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儿童居住证、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残疾儿童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二)审核 1县级残联组织收到申 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

12、条件的,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残联组织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 贫困户家庭的残疾- 7 -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县级残联组织和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共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1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服务。救助申请地县

13、级残联组织原则上应安排残疾儿童在本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于确实需要申请异地康复的,经拟接受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可转介异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并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为其办理转介手续。 2定点康复机构须 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代理人签定服务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残疾儿童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备案。3康复服务满 1 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 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4每年 9 月底前,各县(区)残联应将上学年度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数据和

14、绩效报告等上报市残联,由市残联汇总报送省残联。(四)结算 1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 8 -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县级残联组织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或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有效票据按标准向县级残联组织申请给予补助,具体结算方式和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救助申请地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市级公办康复机构发生的康复服务费用,经市残联组织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2获准接受

15、异地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如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高于康复机构所在地的,按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低于康复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经费保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 康复救助服务补助经费使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9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

16、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加大对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机构的支持,逐步完善政府购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运作模式及监管机制。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

17、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各级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机构内的残疾儿童开展康复服务,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条件的,纳入定点机构管理;暂时不具备开展康复服务条件的,可通过购买(委托)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服务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第十五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同级教育、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相关准入标准公开评审择优确定。各级残联组织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 10 -复机构名单。第十六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

18、成为广东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和其他政府监管、 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第十七条 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医院和通过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三级(含)以上等级评审的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本地定点康复机构。第十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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