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在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见证试验范围: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 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 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见证要求: 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市(或市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市(或市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