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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东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doc

1、- 1 -会东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规定,进行地震行政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三)制定和完善全县的地震综合防御对策和地震应急预案,贯彻实施会东县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灾情评估与上报。(四)统一管理全县的地震监测、地震分析预报工作,开展震情跟踪,进行重大宏微观异常的核实,提出震情分析趋势预测建议与上报。(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及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六)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四川省工程场地地震安

2、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全县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工作,审批和监督检查全县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负责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资质审查认证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七)管理全县地震信息网络工作和信息接收、震情速报工作,建立完善的地震信息指挥系统。(八)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履行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关办事机构职责。(九)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法制宣传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努力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安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十)推进防震减灾科技的现代化,推广应用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组织管理防震减灾科技攻关项目,进行

3、技术人员培训。(十一)领导所属地震监测台(点) ,指导乡(镇)防震减灾工作和地震宏观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 无- 2 -表 2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

4、;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

5、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 10 日内反馈意见。第三十三条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1 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

6、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无法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应当征得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所需费用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原地震监测设施方可拆除。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责任主体 会东县防震减灾局办

7、公室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3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

8、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五款: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

9、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 10 日内反馈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

10、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5422776- 4 -表 22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毁损、拆除

11、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会东县防震减灾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

12、个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法第八十四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

13、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 5 -责任事项依据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

14、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15、,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

1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6 -责任事项依据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

17、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18、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 -问责依据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19、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5422776- 8 -23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

20、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责任主体 会东县防震减灾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法第八十四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21、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 9 -责任事项依据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

22、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

23、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

24、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 10 -责任事项依据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

25、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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