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二:青岛市市政工程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市政工程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脚手架搭设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案评审、材质检测、搭设、预压、验收、使用、拆除及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
2、008)和碗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 )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材料的监督检测、方案的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等的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等,除应当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第四条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设计应采用结构计算简图进行整体结构稳定性分析,确保架体为几何不变体,设计荷载应符合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2-2008)和建筑施工
3、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规定。并应考虑风荷载和混凝土振捣荷载。第二章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材料、质量与检测第一节 主要构配件材料要求第五条 碗扣式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 Q235 的规定,其 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规定。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钢管规格参见碗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 5.4.3),钢管公称外径为48.3mm,公称壁厚为 3.5 mm,壁厚公差不应为负偏差,其它尺寸公差符合 GB/T3091 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上碗扣、可调
4、底座及可调托撑螺母应采用碳素铸钢或锻铸铁制造,其材料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11352 中 ZG270-500 牌号和可锻铸铁件GB9440 中 KTH350-10 牌号规定。第七条 下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应采用碳素铸钢制造,其材料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11352 中 ZG270-500 牌号的规定。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 中3Q235 的规定,板材厚度不得小于 6mm,并应经 600-650 度的时效处理。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第八条 支座螺杆的材料应符合 GB/T700 中
5、 Q235 的规定。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 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 5mm。可调底座及可 调托撑丝杆与 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小于 6 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 150mm。调节螺母铸件的材料应采用机械性能不低于 GB9440 中 KTH330-08 牌号的可铸铁或 GB11352 中 ZG230-450 牌号的铸钢。第九条 钢管上严禁打孔,钢管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平直顺滑、无裂纹、无分层、无结疤及无严重锈蚀、变形等,且应满足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3.3.6 条规定。第十条 脚手架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钢管构配件技术管理档案、租赁合同、生
6、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准备齐全,向监理单位报验,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联合检查、验收,并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建立脚手架构配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租赁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配备钢卷尺、力矩扳手、游标卡尺和电子秤等常用检测工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按规定对现场使用的脚手架构配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4第二节 质量与检测第十三条 碗扣脚手架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主要构配件应有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
7、告由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由供应商提供)等;并会同劳务分包、租赁单位等,在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并封存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本批次脚手架构配件方可使用。检测标准参见碗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 5.6)。第十四条 可调托撑现场抽检数量为千分之三,其检查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有关规定。碗扣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 24911-2010 ) 的规定。碗扣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
8、、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第十五条 碗扣脚手架构配件进场应重点检查钢管管壁厚度、焊接质量、外观质量、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丝杆直径、与螺母配合间隙及材质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使用:5(一)钢管表面有裂缝、孔洞、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的;(二)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的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三)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 0.18mm 的;(四)扣件有裂缝、孔洞、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五)可调托撑支托板厚小于 5mm,变形大于 1mm 的;(六)可调托撑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七)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八)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第三章 支架模板体系方案编制与论证第一节 方
9、案的编制第十六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七条 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高支架模板体系、组合支架模板体系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第十八条 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总承包单位公章。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6程师和建
10、设单位审批,经总监审批的方案方可使用。第二节 设计与计算第二十条 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一)搭设高度超过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的脚手架;(二)悬挑式脚手架及吊篮脚手架(三)门式贝雷梁脚手架(车、人通行)(四)落地式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五)搭设高度在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 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的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六)搭设在地面或桥面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桥面的承载力进行验算。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并须在脚手架明显位置悬挂荷载标
11、牌:(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 2 kN/m2;(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 3 kN/m2;(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 2 kN/m2;(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 2 kN/m2;第三节 方案的论证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危险性较大模板支撑系统:(一)搭设高度超过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超过 18m 及以上;7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二)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包括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荷载 700kg 以上。(四)搭设高度
12、超过 24 米及以上的落地式的脚手架;第二十三条 危险性较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编制工作。安全方案的评审工作应在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之前。第二十四条 安全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市政工程专家库中抽取 5 名及以上专家(聘请外地专家需到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工程管理处备案),组成专家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专家成员中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置,且不能来自同一个单位。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列席专家评审会: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
1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工。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术安全性负责。8第二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方案报专家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意见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家组
14、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市政工程管理处。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第四章 脚手架搭设要求第一节 前期准备第三十一条 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年龄应在 18-50 岁 之间。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9第三十三条 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
15、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位于地质条件复杂的脚手架基础,应在专家方案论证时予以论证审查。第三十四条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顺畅,不得被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浸泡。第三十五条 对钢管、碗扣、脚手板、爬梯、安全网等材料进行清点、检查、验收,确保满足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构配件不得使用,材料不齐时不得搭设,不同材质、不同规格的材料、构配件不得在同一脚手架上使用。第二节 脚手架的搭设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搭设,在专门技术负责人员指挥下,统一进行。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迅速撤离作业面人员,在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后,查明原因、做出判断和处理。搭设安
16、全技术标准参见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第三十七条 门式贝雷梁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标准参见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10)。第三十八条 汛期严禁在河道内搭设满堂脚手架。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揽风绳、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第三节 支架预压10第四十条 不同类型的支架应根据支架高度、支架基础情况等选择具有代表性区域进行预压。并安规定对支架基础的沉降进行观测。参见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第四十一条 支架预压区域应划分
17、程若干预压单元,每个预压单元内实际预压荷载强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该预压单元内预压荷载强度平均值的 110%,不允许超压。第四十二条 每一联脚手架均需预压,预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签字。第四节 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第四十三条 脚手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立网和平网。首层安全平网的安装高度为网体最低点距地面距离为 3-4 米处。每隔不大于 10m 设层间 安全平网。第四十四条 严禁用安全立网代替安全平网。 第四十五条 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 1.2m,下栏杆高度 0.6m,挡脚板高度 为 18cm;脚手架搭设高度应超过操作层不小于 1.5m。 (二) 操作层脚手板应满铺、牢靠,严禁出现探头板。(三) 脚手架人行上下通道应满铺,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踢脚板,采用密目网封闭。人行斜道坡度不应大于 1:3,并设置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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