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华区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及运行流程图二一四年十一月目 录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共 4 项)(一)行政审批类 2 项 1-2 页1.行政许可 2 项 1-2页(二)行政处罚类11 项 3-8页(三)行政强制类 1 项 9页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共 4 张)(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12-13页(二)行政处罚流程图 14页(三)行政强制流程图 15页1一、行政 权力清单 目录(一)行政审批类部门名称:五华区教育局行政审批科事项编码 01项目名称 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子项名称 申请举办幼儿园、中小学、职业中专、培训机构实施主体 五华区教育局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实施条例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其他审批时限 14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受理地点 五华区教育局民办教育与职业教育科联系电话 0871-64108035申请材料1、申请书;2、举办者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学历证明;3、办学章程;4、办学场地相关证明;5、验资报告;6、理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7、财会人员及教师相关资格证书。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备 注2部门名称:五华区教育局人事科事项编码 02项目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子项名称 申请幼儿园、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主体 五华区教育局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
3、例;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号)。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其他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和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发收费2008735号)文件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每人180元。受理地点 五华区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 0871-64185762申请材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两种表格可登陆 “昆明市教师资源库” 下载,网址:http:/ 行政许可项目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管理服务项目 承接省级下放项目备 注3(二)行
4、政处罚类序号 项目名称执法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期限 处罚标准承办机构办公地点 备注1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等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2002 年 12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 62 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1998年 3 月 6 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 12 条第 2 款:“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
6、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的严重,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五华区教育局五华区教育局42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或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 年 2 月 25 日国务院第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公布,2004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 49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华区教育局五华区教育局3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中华
8、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 年 2 月 25 日国务院第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公布,2004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 50 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华区教育局五华区教育局54民办学校发生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形的处
9、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 年 2 月 25 日国务院第 41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399 号公布,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 51 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
10、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主席令第 80 号,2002 年 12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 62 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
11、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华区教育局五华区教育局5民办学校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1998 年 3月 6 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 15 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五华区教
12、育局五华区教育局6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处罚6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或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1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8 号,1995 年 12 月 12 日颁布并施行)第 19 条第 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
13、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1998 年 3 月 6 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 18 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五华区教育局五华区教育局7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令第 10 号,2000 年 9 月 23 日发布并施行)第 27 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
14、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华区教育局五华区教育局78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处罚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1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令第 188 号,1995 年 12 月 12 日颁布并施行)第 20 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1998 年 3 月 6 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 19 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五
15、华区教育局五华区教育局9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部令 7 号,1999 年 9 月 13 日)第 21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五华区教育局五华区教育局10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网络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主席令第 45 号,199
16、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79 条第 2 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1998 年3 月 6 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 13 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五华区教育局五华区教育局811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网络
17、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国家主席令第 45 号,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80 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27 号,1998 年 3 月 6 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 17 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五华区教育局五华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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