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巴塞尔核心原则25条 (一)有效银行监理的先决条件 核心原则 1 有效的银行监理制度应对每一参与银行组织监理的主管机关,订定明确的责任与目标.每一此等主管机关应拥有作业独立性和足够资源. 银行监理的适当法律架构也是必要的,此架构包括: (1) 对银行组织设立的核准及持续监理,(2) 督导法规遵循及安全与稳健经营的权力,及 (3) 对监理机关的法律保障等条款.监理机关间资讯的分享及此等资讯机密性保护的协议应予妥善安排. (二)核照与结构 核心原则 2 经核发执照的银行,其所许可的业务必须明确定义,且银行一词使用应尽可能加以管制. 核心原则 3 核发银行执照的主管机关应有权设订标准及拒绝未能符合标准的申请.核照程序至少应包下列项目的评估: (1) 银行组织所有权结构,(2) 董监事及高阶管理人员,(3) 营运计划和内部控制,(4) 财务状况 (包括资本结构) 预测,及 (5) 当申请银行或其母公司是外商银行时,应徵询该国主管机关事先同意. 核心原则 4 银行主管机关必须有覆审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