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2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第三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是指保险机构为防范和化解资金运用风险,保证保险资金运作符合保险机构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管理体系。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
2、制的目标包括:(一)行为合规性。保证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二)经营有效性。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果,保障保险资金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可靠;(三)信息真实性。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财务报告及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五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性原则。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二)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保险资金运用的各类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3、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3(三)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四)独立性原则。保险机构参与资金运用和管理的所有总分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五)成本效益原则。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风险状况,采取合适的内部控制措施来应对资金运用过程中的风险,并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降低内部控制成本。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包括以下要素:(一)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二
4、)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保险机构及时识别、系统分析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指保险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指保险机构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内部控制的信息,确保信息在机构内部、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保险机构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及配套应用指引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5、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资金运用相关工作人员实施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4第一章 控制环境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分工明确、路线清晰、相互协作、高效执行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
6、用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机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及岗位,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当进行有效隔离。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应当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并按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风险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应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专业责任人对投资能力的有效性、具体投资业
7、务风险揭示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一)建立一线部门及岗位人员自我控制、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对操作风险较高的业务环节实施双人、双职、双责的复核制度。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5(二)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发挥法律、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等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全流程的风险监控职能。保险机构必须在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
8、自职责。(三)建立以内部审计部门对各岗位、部门、机构和业务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机构人员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综合考量。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管理层应当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内控文化氛围。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经营合规方面的培训,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人员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机构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机构各部门、岗位和环节。
9、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对保险资金运用各流程进行规范管理,包括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交易和结算管理、投资后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绩效评估和考核、信息系统管理、行政管理等保险资金运用相关工作,并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从业务、合规和风险等方面全面、科学设置具有保险资金运用职能的非保险子公司考核目标,加强对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机构问责制度,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第二章 风险评估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完善以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应职能专业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垂直管理体系,建立与保险资金运用各方之间的保险资
10、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6风险管控架构,明确各方沟通机制及监督管理机制。风险管理部门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投资管理及投资决策部门干预。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政策,明确公司的风险偏好,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规范资金运用各个业务流程,有效防范资产负债管理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对保险资产进行分类,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风险的特性,多层次、多角度识别、评估与量化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
11、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对已识别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评估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公司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形成风险管理及应对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投资品种的不同类型,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围绕风险容忍度,通过风险限额及关键风险指标体系监控风险变化和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风险指标可以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资产配置压力测试模型,实施敏感性测试和情景测试,测试特定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资产、收益和偿付能力变化,评估潜在风险因素和整体风险承受能力。保险机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测试结果提出资产配置管理意见,反馈相关部门并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三
12、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线、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尽可能控制并减少损失。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开发相适应的风险量化技术,完善风险量化模型及风险指标体系,应用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7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有机结合,将风险管理与偿付能力管理及资本管理有效连接。第三章 控制活动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投资业务类型,准确识别各投资业务流程与资金运用目标相关的风险,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
13、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及配套应用指引开展内部控制活动。第一节 委托、受托关系管理及控制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情况下,保险机构为委托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为受托人,托管机构为托管人。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和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形成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和收益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投资管理人数量,开展审慎尽职调
14、查。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和方式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第三十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设置与受托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或岗位。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8第三十二条 作为委托人,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一)作为委托人的保险机构董
15、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应当主要履行下述职责: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等。(二)保险机构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其他金融产品、金融衍生品及境外投资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承担委托投资的最终责任。(三)委托人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有相应职能的委员会(如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根据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和各类风险敞口累计水平,协助董事会审议资产配置政策,并提
16、出调整及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隔离制度,保险公司不同账户、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受托管理资产与自有资金、保险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不同委托人的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第三十四条 作为委托方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一)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二)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包括: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执行年
17、度资产配置计划,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及其他职责。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9(三)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委托投资,应当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资产退出安排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资产规模、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绩效等因素,协商确定管理费率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管理费率水平,并在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中载明。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
18、根据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制定委托投资指引,合理确定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要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委托投资指引,并做出适当调整。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保险机构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第三十七条 作为受托方的投资管理人的运作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一)投资管理人在各受托账户之间、受托账户与自有账户之间设立防火墙,建立防范账户间利益输送的制度规范;(二)投资管理人指定账户投资经理,确定账户管理方式与流程,拟订投资计划,开展具体投资业务;(三)投资管理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不同性质账户投资经理不应存在交叉重叠;(四)投资管理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投
19、资,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挪用受托资金,违规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解聘或更换投资管理人。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GICIF)10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要素,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保险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险机构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建立投资资产退出机制,有效维护保险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资产配置分账户管理,并在资金清算、
20、会计核算、账户记录等方面确保独立、清晰与完整。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作为托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托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支,并确保托管保险资产的收支活动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第四十一条 涉及银行账户资料和资产权属证明等移交的信息及文件交接,应当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的日常沟通方式、指令流转方式以及对接信息系统等,使各方具备履行职责的条件。第四十二条 报告与沟通。(一)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人及托管人提供委托资产相关信息和数据,更新投资指引等;(二)投资管理人受托投资或者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为保险机构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持;(三)托管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和受托人报告投资风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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